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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位求偿,为啥“亏了”?

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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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家民)被保险车辆在洗车店发生意外,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偿了投保人损失。但保险公司向洗车店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法院判赔金额却大大“缩水”。这是为什么?

事发之前,彭先生(化名)投保的汽车放在静海区某洗车店内。然而因店内电器线路故障产生高温,引燃了周边可燃物酿成火灾,导致汽车被烧毁。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3.3万余元。案经诉讼,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人13.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款,然后行使代位求偿权,将洗车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赔付其支付给彭先生的款项。

在庭审中,洗车店的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并不意味着可以向洗车店追偿其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金额,洗车店仅应在车辆实际损失的范围内对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而不应按照保险金额赔偿。由于案涉车辆因火灾发生全损且被修理厂出售,诉讼时事故车辆已无法找到,也无法进行价值评估,故洗车店的合理赔偿额应在事故车辆购买价格的基础上扣除折旧金额以及事故车辆残值。最终,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

洗车店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系二手车,当时的购买价格为5万元,截至事故发生时已经使用了一段时间,因此法院依据规定确定其折旧金额为9090元、车辆残值酌情为500元,最终判令洗车店赔偿保险公司40410元。

律师观点

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天津毅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柳表示,本案中,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赔偿金额是基于二者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该保险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不能约束侵权人,即洗车店。依据民法典第1184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故洗车店代理人主张赔偿范围应以车辆损失发生时的实际合理价格为限,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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