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也是钱,欠债不还,直接扣划!

近日,阳新法院执行局通过扣划被执行人的商业保险执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刘某与第三人合伙共同投资养殖小龙虾和湖蒿,并签订合伙协议,随后,刘某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陈某借款75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六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陈某多次催讨无果,引发纠纷,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75000元。

一份指纹鉴定,令被执行人百口莫辩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刘某称其从未向陈某借款,并对借条上的签字笔迹及指纹存有异议,表示借条上的签名与按印并非本人所为。同时,刘某还向法院提出对借条上的指纹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

经鉴定,该借条中落款字迹处红色指印正是刘某右手食指所留。法院认为,刘某向陈某借款7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刘某到期拖欠不还,并未依法履行债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作出刘某偿还陈某借款75000元的判决。

一张保险保单,案件得以执结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程用发多次就该案进行调解,但刘某始终未表示出还款意愿。在一次通话中,被执行人称保险未交没钱还款。执行干警敏锐察觉其中信息,立即转变工作思路,尝试将执行重点放在保险上。

执行干警程用发经查控发现,刘某在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累计投保共计价值现金10万余元。在冻结了其账户后,执行干警再次联系到刘某,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刘某依旧无动于衷。

最终,执行干警前往该保险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刘某名下保险保单的所有收益进行核实,在保险公司协助下,成功将执行款予以冻结、并划拨至法院账户。

“保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有投资、理财等财产性权利属性,当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且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法院有权对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强制执行。”程用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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