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车主们注意了!安全统筹≠商业保险

现如今,人们的防范风险意识逐渐提高,大部分车主都会在交强险外额外购买商业保险来提高保障。但有一些货车车主却发现自己明明购买了车辆安全统筹“保险”,怎么出现事故后却得不到统筹公司赔偿?近日,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王爷府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车辆安全统筹而产生的修理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樊某为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购买汽车时在某汽车服务公司参加机动车辆统筹。2021年司机鞠某驾驶车辆在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指不涉及人员伤 (亡)或第三者财物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车辆被送往松山区某汽车修理部修理。车辆修理完成后共计产生修理费11万余元,樊某认为修理费应由某汽车服务公司赔付,便将车辆取回,没再支付修理费。谁知,汽车服务公司拒不支付修理费,修理部便将樊某与汽车服务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汽车修理费及救援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樊某为车辆修理合同的相对人,其与汽车服务公司的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性质,系合同性质,相关纠纷应另案处理。法院判决樊某给付汽车修理部修理费11万余元,驳回了原告汽车修理部对汽车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什么是车辆统筹?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是通过向车主或公司集资的方式由车主或运输(服务)公司缴纳相应统筹费用,形成统筹资金为参与统筹机动车提供保障,在出现交通事故后,由相关企业提供互助补偿的一种产品,属于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行为。

风险提示

一、“安全统筹公司”不是保险公司,性质不同,缺乏专业监管。经营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机构不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设立门槛远低于保险公司,也不是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对象。

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不能直接要求经营车辆安全统筹的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通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处理。而车辆统筹合同并非保险合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护,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只能先行赔付或垫付,再依据合同关系另案起诉统筹公司主张权利。

三、“安全统筹公司”赔付能力远低于保险公司,后续赔付和服务可能得不到保障。经营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机构由于准入门槛低,缺乏监管,风险防控能力不足,赔付能力良莠不齐。部分公司甚至存在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等情况,致使车主无法得到理赔。

法官提醒

统筹公司在业务办理的流程、出具的报价单和车辆安全统筹单等业务形式与正规保险公司高度相似,堪称“高仿保险”,一些产品甚至以混淆统筹与保险概念的方式迷惑消费者,并以远低于同类保险收费标准的价格吸引消费者,致使消费者不能正确鉴别。

在此,建议广大车主正确认识安全互助服务的性质和风险补偿能力,理性选择适合自身的产品。不能以车辆安全统筹替代正规商业保险,如有保险需求,请向具有合法经营车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原标题:《【以案释法】车主们注意了!安全统筹≠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