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三】李某甲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公正高效办理民刑交叉案件、依法…

原创 岚县人民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李某甲通过某保险公司经理李某乙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并交纳保费200万元,约定保险合同到期后保险公司支付李某甲保险现金价值。2020年,李某乙因收取众多投保人保费未入账案发,被法院以贪污罪、诈骗罪定罪处罚。2021年9月,案涉保险公司向李某甲退还保费200万元,剩余保险现金价值449 478元未支付,由此形成诉争。李某甲诉至法院后,保险公司认为案涉保险合同系李某乙伪造,保费被其据为己有未入账,该公司与李某甲并未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保险现金价值的支付义务,且李某乙构成犯罪,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费在另案中认定被李某乙贪污,李某乙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案涉保险合同成立并有效,故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甲剩余保险现金价值449 478元。

典型意义

加强对包括个人投资者在内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激发市场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理财型保险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保险合同纠纷亦日益增多。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社会示范功能,运用司法裁判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帮助市场主体树立崇尚法治、规范经营、恪守诚信、公平公正的理念以及妥善化解纠纷,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法院的职责所在。本案中,法院严格按照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在查明事实和厘清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责任的基础上,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剩余保险现金价值,强化了金融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维护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更加符合保险的可预见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通过法院司法裁判,一是指引保险公司要强化内控管理,加强内部人员合规教育和监督,严格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积极全面履行合同责任;二是提醒教育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谨慎通过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非营业场所办理投资理财业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原标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三】李某甲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公正高效办理民刑交叉案件、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