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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车辆各自维修,为什么保险公司还能向我追偿?|闵法拍案

2023-12-19 19:4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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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依法维权的 上海闵行法院

在拥挤的城市道路上,几乎每天都在上演着各式各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有的双方剑拔弩张,扬言一定要让对方赔偿自己的维修费、折旧费、误工费甚至精神损失等等;有的双方互相谅解,决定各自负责维修,具体金额由保险公司评估。但是,你以为的握手言和就真的代表告一段落了吗?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误以为的“各自负责维修”而引起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个普通的早高峰,吴某驾驶爱车驶过某十字路口时,恰好与周某的机动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因吴某的车损显著轻微,无所谓进厂修复,遂与周某协商“双方车辆各自负责维修,车损以保险公司评估为准”。交警见状,便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了双方的调解结果。事后,周某的机动车经维修共耗费18,000元,周某的保险公司对其如数理赔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后保险公司未能向吴某足额求偿,遂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因周某对原告提起代位索赔,原告据此共向周某赔付了18,000元,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鉴于周某和吴某对事故付同等责任,故代位求偿金额为10,000元。

被告1辩称:

事故发生时,其与周某已经对车辆维修达成调解,约定了各自负责维修。故周某事后无权要求被告赔付其维修费,周某的保险公司也无权据此向被告行使代位求偿权。

被告2辩称:

原告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理由同被告1一致。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作出认定:

1

保险人是否有代位求偿权?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保险人周某承担了赔付义务,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2

被保险人是否放弃向责任对方索赔权利?

本案中,从周某后续出具的《“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权益转让书》等文书来看,其明确了没有放弃向责任对方索赔的任何权利。本案双方对于各自维修的承诺不暗含各自承担维修费用的意思。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0,000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轻微交通事故中,常见事故双方对事故责任无明显分歧,也不愿意纠缠对方责任。被保险人因自己有保险公司理赔而大手一挥“车辆各自负责维修”,双方和气离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赔偿已经结束。被保险人承诺”车辆各自维修“不能阻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TO

被保险人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不能简单地认为自身损失由保险公司兜底,就任性承诺。一方面,在保险公司赔付前,被保险人有权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但该种放弃行为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被保险人的放弃行为无效。

此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将造成保险人的损失,在此情形下保险人可以不予赔偿保险金,已经给予保险赔偿的可以请求被保险人返还。

TO

第三者

对第三者而言,可能会因被保险人“各自负责维修”的承诺而暗自窃喜,似乎免去了一次破财的危机。但是,被保险人放弃索赔的行为直接影响其本人受偿的可能。因此,第三者不能单纯地以被保险人一句模棱两可的承诺而误以为告一段落,依法购买交强险、积极购买商业三者险才是财产保护的有效方式。倘若被保险人当真愿意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也建议由保险公司组织三方进行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放弃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周志尧

闵行区人民法院

商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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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原标题:《说好的车辆各自维修,为什么保险公司还能向我追偿?|闵法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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