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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你说法丨汽车在修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吗?

2024-01-03 17: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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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汽车修理公司维修完工后,工作人员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事故产生损失,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吗?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纠纷案,认定该情形不属于免责范围,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2022年8月9日,秦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商业险,商业险主要包括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司机责任险、车上乘客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从2022年9月1日0时起至2023年8月31日24时止。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二条载明:“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2023年3月18日,秦某驾驶案涉车辆被其他车辆追尾,事故造成案涉车辆受损。2023年3月21日,秦某将案涉车辆交于某汽车维修公司维修。2023年4月2日,案涉车辆维修完工。

2023年4月3日,汽车维修公司员工蔺某驾驶案涉车辆在其公司外道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与停放在修理厂路边的两辆汽车发生刮撞,造成三车受损、修理厂玻璃门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蔺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该次事故,产生三车维修费2.7万余元,玻璃门维修费1500元,共计2.8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秦某向某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金。某保险公司以案涉车辆在营业性场所维修期间发生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为由,作出不予赔付通知书。

2023年5月11日,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秦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商业险并缴纳了保险费,被告某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原、被告之间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及第三者损失后,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付。

虽然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在营业性场所维修期间”发生事故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免责范围。但按照通常的理解,该条款应当解释为车辆正在营业性场所维修过程中,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频截图、某汽车维修公司出具的证明及维修结算清单,足以认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已经维修完工并处于维修场所之外的道路上。

法院认为,上述条款属于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现原、被告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之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解释,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案涉事故损失2.8万余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秦某支付保险赔偿金2.8万余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辆迅速普及。为了更好地保障出行安全,绝大多数车主都会为车辆购买保险,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也随之增加。作为保险公司,应通过增设理赔网点、简化理赔手续等方式,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贴心的理赔服务,而非在拟定保险合同时设法规避、减轻自身的责任,在客户申请理赔时以具有争议的免责条款作为拒绝赔付的理由。

同时,各位车主在购买车险时,要细心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如果有不明白之处,可以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清楚,避免发生事故后理赔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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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丨程杨、杨洁

编辑丨合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原标题:《“合”你说法丨汽车在修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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