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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能否向代驾和服务公司追偿?

2024-01-22 19:3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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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系被告某服务有限公司的代驾人员。2022年7月,李某接单后驾驶客户车辆与案外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因客户车辆在原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在案发后赔偿了第三人损失21000元,赔偿完毕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被告某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共同按照责任比例返回保险公司垫付款63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被保险人将车辆交由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代驾人驾驶,代驾人系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属于该条例规定的被保险人范围,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该规定,保险人可追偿保险金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而保险条款约定的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人,即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代驾人在驾车的过程中造成第三者受伤与车主驾车发生事故导致第三人受伤并无不同,因此原告保险公司不能依据该条规定向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追偿。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代驾服务已经是现在社会民众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代驾司机作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其代投保人驾驶车辆的行为,享有被保险人的地位。保险公司因代驾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赔偿给第三人的保险赔偿金,是其收取保险费的相应对价,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和合同义务。其无权向代驾司机和服务公司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张有权就其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供稿:宋文萍

原标题:《【法官说法】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能否向代驾和服务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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