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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石嘴山中院:发生火灾车货俱毁 厘清损失保险赔偿

2024-01-22 17: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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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公司以投保人不存在损失拒赔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1月16日,谢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挂车在中宁县行驶途中发生火灾,半挂牵引车车头烧毁、挂车烧损,车上货物全部烧毁。谢某为该车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4.8万元、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限额50万元,两项权益均在保险期内。火灾发生后,谢某向货物所有人赔偿货物损失55万元,以1.275万元将受损报废车辆卖给回收公司。因保险公司拒赔,谢某将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谢某的车辆损失4.8万元、货物损失5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石嘴山中院审理后,认为谢某提交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转账凭证、增值税发票、货运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其投保的车辆和货物在保险期间内受损,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由于谢某在事故发生后将报废车辆进行出售,应将此款项从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4.8万元中扣减,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限额50万元的货物保险合同约定对于火灾、爆炸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损失金额的20%计10万元也应从限额中扣减。保险公司主张谢某不存在损失的理由无充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综上,石嘴山中院依法改判保险公司赔偿谢某车辆损失3.725万元、货物损失40万元,有力维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温馨提示:当前,车主基本上都按要求投保了交强险,但对车辆损失和车载货物损失、不计免赔率的商业险等未予投保,以致车辆在发生火灾、爆炸时出现无人可赔的情况,加重了车主的经济负担。广大车主应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所从事的行业等情况尽可能多的为爱车增加保障,从而分散突发状况带来的财产损失风险。在发生事故时,要务必保留好原始证据,防范和避免投保商业险却得不到保险理赔的风险。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石嘴山中院:发生火灾车货俱毁 厘清损失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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