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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保险责任范围应该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宁夏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名下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额为10万元/人次。保险期限内,宁夏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赵某在装货过程中盖篷布时从货车上摔落受伤。事故发生后,宁夏某公司及时向某保险公司报险,但某保险公司以赵某不属于车上人员为由拒绝理赔,故宁夏某公司诉至法院。
图源网络
判决结果
兴庆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保险条款第四条将保险合同的车上人员界定为,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本案事故发生时,宁夏某公司员工赵某为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事故发生瞬间,赵某在车体之上,其属于保险条款界定的车上人员。因此,案涉事故属于本案保险责任范围,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宁夏某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
法官说案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案涉保险条款将保险合同的车上人员界定为,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但何谓“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保险条款未解释或界定。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是运输货物的车辆,使用该车辆的过程并不仅限于驾驶,在装货、卸货相关的行为也是使用该车辆必不可少的行为,故“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应包括车辆暂停以供车上人员上下车或与装货相关的过程,案涉事故属于案涉保险责任范围,某保险公司应向宁夏某公司支付相应保险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024年/ 第48期,第110篇
供稿:李燕超
编辑:马 晶
审核:吴 岳
复核:鲁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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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丨保险责任范围应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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