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理赔,是否仍需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方法院现代交通工具的普及给生活带来便利

但出现事故的频率也在不断上升

而交强险的出现无疑给广大车主打了一剂强心针

但如果站在受害人角度

在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理赔的情况下

自己的损失却没得到赔付

还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一起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5日,秦某驾驶的轻型箱式货车与张某的聘请司机雷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相撞,由于秦某逆行,交警部门认定秦某负全责。

张某车辆受损维修花费2133元,车辆维修期间,张某另行租车费为6300元,司机工资3990元,共计12423元。此前,秦某的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经秦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理赔,保险公司直接向秦某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领到赔偿款后,秦某并未赔付给受害人张某,对于保险公司已理赔事宜张某概不知情。

保险公司以已向被保险人秦某理赔为由拒绝向受害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认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救济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直接向被保险人赔付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将秦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该案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已向被保险人理赔2000元,是否仍有义务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调解

中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负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故没有确保受害人的权利已经得到救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应当向被保险人理赔,保险公司也不能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请求权。

其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交强险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免除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可能会出现被保险人理赔后拒不向受害人赔偿,受害人权益得不到救济的情况。

综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未向受害第三者赔偿的情况下,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的,不得免除其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

鉴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不大、案件事实清楚,中方法院决定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由秦某赔偿张某保险公司已赔付款项及张某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因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向秦某赔付2000元,张某自愿放弃保险公司赔付。

法官寄语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本案为车辆逆行导致的交通事故,在此提醒各位驾驶员:勿存侥幸心理,杜绝交通违法行为,对他人负责,对自己负责。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主应自觉承担赔偿义务,积极赔付。被保险人未向受害人赔偿的,保险公司不得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受害者应尽可能多地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权益受损时能更好维权。

法条速递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作者 | 高海香 陈庭芳

编辑 | 陈庭芳

原标题:《车祸后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理赔,是否仍需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