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平度法院:免责条款不是保险拒赔“挡箭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能免责

平度市人民法院保险赔付时,因为免责条款的一些内容未经过有效确认和沟通,保险人与投保人常会因此引发争议。那么,保险人应如何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说明呢?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又会承担哪些后果呢?

基本案情

2021年,某物流公司为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约定,运输易碎品(玻璃、陶瓷等)的,保险人不承担该次事故的任何赔偿责任。后某物流公司员工王某驾驶该车行驶至肇事处时紧急刹车,造成车上所载玻璃瓶装酒损坏。事故发生后,某物流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并通过微信发送相关证明材料。某保险公司认为,案涉车辆所承运的瓶装酒是易碎品,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拒绝赔付。某物流公司认为其运输的是成品酒,而非单纯的玻璃,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易碎品,某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为此,物流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约支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对于易碎品的概念及外延没有明确说明和提示,仅列举了玻璃、陶瓷属于易碎品,而按照通常理解,瓶装酒属于成品酒,不是单纯的玻璃制品。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应当认为物流公司承运的瓶装酒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中的易碎品,故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物流公司的损失15312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现实中,尤其是保险类合同一般均使用的是格式保险条款。保险关系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对等性”,保险条款是由保险人制定的格式条款,且具有较高的保险专业水平,在拟定保险合同时均使用保险专业术语。对于投保人而言,免责条款隐含在众多保险条款中,往往不易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即使投保人注意到了免责条款,但投保人作为一般普通人,难以准确理解免责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从公平和保护弱者的角度考虑,保险人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或拟定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对可能存在歧义或多种理解的词语或句子进一步明确或释义,否则将作出不利于格式提供方的解释。

供稿/民二庭 孙国卫

原标题:《【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平度法院:免责条款不是保险拒赔“挡箭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