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常说:
保险不是想买就能买,更不是想给谁买就给谁买。
乱买保险,很可能的结果就是合同无效,遭遇拒赔。
我们来看个案例。
1、
2016年8月,葛某为妻子李某投保了一份意外险,保额为10万元,合同约定自驾车意外身故赔偿150万。
2017年9月,李某驾驶葛某的轿车并搭乘葛某,行驶途中车辆不幸掉入道路旁的河道中,李某当场死亡。
尸检认定,李某为溺水性窒息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系因李某夜间驾驶时未规范操作导致,李某承担全部责任,葛某没有责任。
事后,葛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经保险公司调查:葛某与李某已于2016年3月协议离婚,认为投保时葛某与李某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合同,并将葛某诉上了法庭。
一审中,葛某辩称:
投保时,保险业务员徐某在场,且被保人处签名为李某所签,可以证明李某同意葛某为其投保。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保险公司要求对签名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
被保人处签名不是李某本人所签。
一审法院认为:
葛某在投保时与李某已经离婚,双方没有保险利益,且司法鉴定被保人处非李某本人签字。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因此判决保险合同无效。
葛某不服,上诉了二审。
二审中,葛某辩称签名确实是自己代签的,但李某同意了。
二审法院认为该答辩与一审中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不予置信,维持了一审判决。
葛某申请了再审。
为了证明李某同意代签字行为,葛某提交了一份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报告书》,该报告书为保险业务员徐某所填写,其中,在“是否见证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一栏中,徐某填写的是“√”。
然而经过询问,徐某表示投保时只见到了葛某,并没有见到李某,投保单也是葛某交给自己,并没有亲眼看见李某签字。
再审法院驳回了葛某的再审申请。
——再审裁定书号:(2020)桂民申4469号
案件说完了,来聊聊给我们的启示。
2、
有人可能保险公司很无理,为什么一开始不说无效,出了事才说?
确实,某些保险业务员为了业绩,明知没有保险利益也会怂恿投保。
还有些业务员,由于水平不足,根本不懂什么叫“保险利益”,也就不会主动询问这一点。
保险公司也有责任,疏于管理,疏于审核。
该合同的无效,保险公司势必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然而,这个案件有点特殊。
我在裁判文书网看到了葛某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的纠纷,该文书显示葛某在2016年9月,也就是买了上述意外险的第二个月又为李某买了一份意外险,合同约定:自驾车意外赔付100万。
如果理赔成功的话,就是250万的金额。
而且,该文书还显示李某和葛某都曾做过两个多月的代理人。
最后,同一辆车、同样掉进河里、葛某安然无恙而李某却窒息死亡也值得怀疑。
当然是不是骗保,我无从定论。
我只想说两句话:
1、给别人买保险,要有保险利益;
2、给别人买带身故的保险,要他人同意。
最后,保险应该成为守护生命健康的工具,而不应该成为谋财害命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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