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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局被公民申请国家赔偿
[作者:樊涛    时间:2007-8-2 8:39:05]

  “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当接到举报人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时,不仅不对被举报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居然还将举报人的举报书直接交给保险公司,这样的监督管理部门有什么作用?”在与保险公司、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保监局)、银监局等部门打了1年半的交道后,举报人樊涛对保监局的监督管理职能再次提出了质疑,近日,樊涛将保监局再次告上法庭,要求保监局承担“国家赔偿”义务合计金额100200元。

10万元存折变保单
    举报人状告保监局不作为

  案件的起因源于一份10万元的保险,2005年12月,樊涛的妻子郭女士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存款10万元,然而,在银行大厅里一个身穿银行工作服的人的“劝说”下,郭女士将10万元存款交到柜台,银行出具了“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缴费代售凭证”,毫不知情的郭女士还以为这是银行赠送的保险,就在上面签了字,直到3个月后,郭女士才知道自己购买了10万元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保险公司)的“泰康放心终身寿险(万能型)”,如果要退保,必须缴纳1万元的手续费。(本报曾作报道)
  深感自己被欺骗的郭女士和丈夫樊涛当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向保监局、银监局分别进行了举报,希望这些监管部门能够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当时我觉得保险公司作出这样的欺诈行为一定是保监局不知道,不了解的,作为一个当事人,我觉得有义务将保险公司的欺诈行为举报给其监管部门保监局,并期望保监局能够对这一事件进行查处。”然而,让樊涛没有想到的是,收到举报信后,保监局一直没有给以举报人樊涛任何答复。无奈之下,郭女士将保险公司、银行诉上了法院,同时,樊涛也将保监局、银监局分别诉上了法院。
  “在这期间,我发现已经有很多客户向保监局举报这类欺诈行为,然而保监局从来没有给以答复。”樊涛认为正是保监局的这种姑息行为,“导致了建行与泰康保险公司的合谋诈骗行为得以长期存在,祸害民众,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作为监管部门的保监局,监管之职反而成就了银行及保险公司诈骗的保护网。”  所以,樊涛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云南省保监局必须为其监管对象云南省泰康保险公司公开销售的虚假保险产品‘放心理财终身寿险’的市场准入承担监管责任,允许这样的虚假保险产品流入市场,是保监局的失职,必须追究保监局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同时,“被告在原告举报之后依然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保监局将举报材料
    转交保险公司

  樊涛在行政起诉书中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定被告行政不作为,监管失职,任由其监管对象泰康人寿保险公司造假、卖假,并伙同建行云南省分行以销售虚假保险“理财”产品,通过合谋实施合同欺诈的方式,共同诈骗储户(在建行营业场所内);要求判定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造假卖假的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判令被告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赔偿原告因为主张权利而遭受的损失1万元。
  案件受理后,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然而,让樊涛更加吃惊的事情发生了,在开庭过程中,樊涛终于知道了自己向保监局递交的举报信的下落,它们被转到了被举报单位——泰康保险公司。
  在庭审中,由于樊涛起诉保监局行政不作为,为了表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监管职责,保监局出具了一份证据,这是保监局于2006年4月10日向泰康保险公司发出的(2006)第13号信访投诉转办单,其中要求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对樊涛的“投诉”调查处理,直接向举报人答复办理结果,将处理情况和结果于2006年4月18日前函告被告。
  “到现在,我终于明白自己的举报为什么会没有答复了。”樊涛对这份证据感到哭笑不得,“作为行业监管部门,保监局收到了举报人针对泰康保险公司的举报,不仅没有组织人员对保险公司涉嫌违规的项目进行调查和处理,居然还原封不动地将举报信转交到被举报的泰康保险公司,这样也可以叫做履行了职责?”樊涛说,“更可笑的是,保监局居然还要求泰康保险公司对我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把自己的监管职责交给了被监管人,逃避国家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这样的监管部门岂不是与被监管单位‘猫鼠一家’了吗?”
  2006年11月28日,昆明市盘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保监局在接到举报后,进行了审查却没有向原告告知,存在行政行为的瑕疵,但不能认定被告行政不作为。“原告提起的行政赔偿,因其不能证明被告行政不作为,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樊涛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樊涛不服,当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随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举报人:转交举报造成损失 
          申请国家赔偿

  2007年6月19日,郭女士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也在法院的判决下被解除,保险公司被法院判决归还10万元。然而直到如今,这10万元依然没有回到樊涛夫妇俩的荷包,“如果保险公司的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仅限于将举报信转交给保险公司,把监管职责‘转让’给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完全有胆量不予理睬法院的判决。”樊涛认为,正是因为保监局将客户的举报信直接转交给了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缺乏监督管理,所以才造成了自己的经济和心理上的损失。
  于是,樊涛于2007年4月向保监局递交了一份“关于申请国家赔偿的信函”,要求保监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查明监管对象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违法事实,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及《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对已构成的刑事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据《国家赔偿法》,在10万元的额度内对客户进行赔偿。
  5月,保监局作出答复,表示该局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了樊涛的信访件,不存在违法侵权行为,保监局称樊涛信访件中所涉合同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已通过民事诉讼得到了维护,其信访合法权益也未受到保监局的不法侵害,樊涛不享有合法的行政赔偿请求权。“您在对我局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已一并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已经作出了终审判决,您的合法权益已得到了维护”,于是保监局作出了不予赔偿的答复。
  于是,樊涛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要求判定被告云南保监局“关于樊涛申请国家赔偿的答复”的内容无事实依据;判令被告承担因其行政行为造成原告为主张权利所进行的民事及行政诉讼的费用及其他损失,既承担“国家赔偿”义务,合计金额100200元。
  “10万元的保险金,保险公司是肯定要返还的。”樊涛表示他将在适合的时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对于保监局的官司,他将要一直打下去:“我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规范保监局的行政行为,如果他们不愿意监管保险公司,就让我们这些客户来监管他们履行职责的能力。”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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