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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保险理赔案的结局是什么?
[作者:    时间:2003-11-22 20:14:56]

牟子健 律师

空调公司经理甲新聘用了15名职工,并找来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乙为这些员工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当时因为有A、B、C、三名员工外出为客户安装空调,没有在场,乙就代他们三人在保单上面签了字,并收取了保费1500元,第二天,甲打电话告知乙:就在昨天晚上,员工A、B在给客户安装室外空调时,不幸坠楼身亡,第三天,保险公司才将正式保单打印出来送至该公司。保险公司调查完毕后认为这两人没有亲笔签名,随即作出拒赔的决定,为此员工A、B 的家属诉至法院。

问题1: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关于保险合同何时成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寿险和非寿险以及每个保险险种涉及的保费交纳、除外责任、保险责任等事项千差万别,情况复杂,具体到每个险种,甚至每个保单中的保险责任的生效时间都是不一样的。以本案来说,我首先要看给死者投保的是团体保险还是个人寿险,如果是团体险,那我要看死者所在的公司经理甲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如何约定的,因为由于有的集团公司非常大,人员众多,有的多达几万人、十几万人,那样的话是不可能让每个人都排着队在保单上面签字的,一般是由双方约定:保险公司出张保单,记载参保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或约定只要是投保单位的人,或约定一个总人数),支票里的钱汇到保险公司帐上,合同即生效(注意:员工与单位签的劳动合同中应注明单位给员工上的保险险种,以证明员工即被保险人知道此事,书面认可了),如果有人离职,新人入司,由投保人(单位)电话或传真通知保险公司做一下变更,当然有的单位人少,十几人、几十人的,那样保险公司一般会要求被保险人亲自签字,(特别是现在保险监管都比较严,保险公司操作也比较规范,一般要求小规模的团体险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字。)所以,如果本案中双方约定单位员工变更,投保单位电话或传真通知保险公司即可的话,合同就应成立,反之,如果双方约定被保员工必须亲笔签字才成,那么保单就不生效。

如果本案中的经理给员工投保的是个人寿险,则保单未经被保险人亲笔签字,保险合同没有生效,为什么呢?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这可以与第二个问题放在一起回答。

问题2:业务员的代签名是否阻碍了保险合同效力的发生?

回答是肯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安全与效率的原则,团体险可以电话、传真通知保险公司做投保、做变更,图的是效率原则,个人寿险投保时必须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字,(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图的是安全原则,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即投保人,受益人为索赔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诈骗行为,鉴于保险诈骗罪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和隐蔽性,所以世界各国均对被保险人书面认可保险金额与合同作了强制性规定。也许有人会说:“在现实生活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亲属、保险代理人代被保险人签字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果一概认定这些合同统统无效,保险业岂不出现大的震荡!特别是我国的保险业刚刚开始,各方面操作的不是很成熟,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采取一些折中的办法,不要过于严格。”我不同意这种看法,因为《保险法》就是这么明文规定的,而且现在保险业对于“代签字”问题的解决办法是:要求被保险人一律到保险公司的档案室办理补签字手续,以防止将来索赔时发生纠纷。再说,正因为我国保险业起步晚,要完善、健全保险市场,就必须一开始从各方面严格执行法律,适用法律,打下坚实的基础,尽一切可能为将来减少纠纷,以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另外,也不能把责任都推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因为投保人经理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当知道代别人签字的后果,如果他不知道,那对不起,法律不保护无知,总不能说:“我杀了人,然后我说我不知道杀人偿命,饶了我吧。” 本案中,两员工的家属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索赔法律关系,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是过错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只能另案处理。

综上,我认为解决本案的方法是先要查清案情,再针对保单当事人是如何约定的,分清法律关系,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审理此案,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3 05 08

13051572605 65565294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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