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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过当,能否获得理赔?
[作者:牟子健律师    时间:2006-8-29 17:49:24]

 

正当防卫过当,能否获得理赔?

牟子健律师

案例分析:

甲某与乙某是好朋友,一年前,甲某曾经向乙某借钱50万元,并承诺尽快偿还,但此后由于甲某的生意一直不景气,还款一事也一直没有兑现,乙某一再催要,甲某只能一再承诺马上还钱,但面对一蹶不振的生意,还款一事还是没有任何进展,乙某在甲某的多次失言后终于失去了耐心,一天,乙某来到甲某的家,说:今天必须还钱,否则就住在你家不走,并大声说要到法院对甲某提起诉讼,甲某开始的时候还是低声下气的哀求乙某再多宽限几天,后来在乙某的吵闹下也失去了耐心,并回敬了乙某几句话,双方话不投机对骂了起来,激烈之余双方伴随有肢体冲突,殴打了起来,在混战中,只见甲某满脸是血,(后经法医鉴定,甲某双目失明,鼻骨粉碎性骨折,鉴定为2级伤残),乙某倒地不起,口吐白沫,瞳孔放大,当场死亡,后110刑警赶到,将甲某刑事拘留,并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给检察院,但甲某一再予以否认其行为是违法的,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如果自己不抵抗的话,早就被乙某打死了。检察机关经审查后,确定甲某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法院也立案受理,开庭公开审理,与此同时,甲某的家属在清理甲某的衣物时,发现甲某曾经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生死两全人寿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受益人是妻子,约定当被保险人因意外死亡、3级以上高度伤残时,保险公司全额给付保险金,于是,甲某的家属认为甲某的伤残程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且甲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是犯罪行为,于是向A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伤残保险金10万元的索赔申请,但A保险公司以甲某的伤残是因为“甲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是属于互相殴打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了拒绝赔付的决定,于是,甲某的妻子对A保险公司提起了诉讼,法院受理后,先做出了“中止审理的裁定”。后根据刑事案件的二审终审审理的结果,二审刑事判决书中对甲某行为性质上的认定是:“甲某正当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并判决甲某有期徒刑3年”。

问:在正当防卫过当的情况下,甲某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本案扑朔迷离,有些错综复杂,在互相殴打的混乱情况下,如何确认性质,区分责任,都是本案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以前的案例分析与介绍中,我已经谈到过在保险理赔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近因原则,正确理解与掌握近因原则这一贯彻理赔始终的重要原则,是是否能够做出正确理赔结论的重中之重的做法与前提。

也许读者与各位保险界的精英们会提出各种各样的假设,例如,

假设1

如果法院确认甲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不是正当防卫或正当防卫过当,或者有这些因素”的话,那么结果会如何?这种情况下,因甲某的伤残是由于在互相殴斗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无疑是不能获得理赔的;

假设2

如果法院确认甲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话”,那么结果会如何?这种情况下,甲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免于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正当防卫致他人人身伤害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的,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则甲某的伤残是由于在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过程中造成的,按照保险索赔中的“近因原则”,属于意外情形,是可以获得理赔的。

假设3

当法院确认甲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即甲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免于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正当防卫致他人人身伤害但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的,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正如本案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甲某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本律师认为: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指的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把“近因原则”作为保险实务中处理保险索赔案件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

保险损失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是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1924年英国上议院宣读的法官判词中对近因做了进一步的说明:“近因是指处于支配地位或者起决定性作用是原因,即使在时间上它不是最近的。”

   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反之,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就不负赔偿责任。

    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关系,确定近因的基本方法有两种: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照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

2、从最终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本案中,从甲某受伤致残的时间上来说,甲某是受到加害在前,采取正当防卫在后,无论其是采取正当防卫还是正当防卫致他人人身伤害但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其原因都是因为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甲某受伤致残的原因是甲某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伤残是由于在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过程中造成的,应当是只问采取正当防卫的原因而不问采取正当防卫致他人人身伤害的当时的主观状态。

综上,我认为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获得理赔的。

 

牟子健律师20060125

Tel: 13811934920        Email: mzj611@ 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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