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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火灾损失还是施救损失
[作者:    时间:2003-11-12 9:50:26]

案情介绍:
某幢居民住宅楼发生火灾。火势由四楼引起并迅速蔓延。消防队前来救火,在大楼下用水柱将大火扑灭。火灾过后,三楼住户发现其部分家庭财产及装璜遭水浸湿。由于四楼住户未保险,而三楼恰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于是三楼住户就水渍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分歧意见:
保险公司对此案是否赔付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损失是由四楼造成的,那么理所当然应找四楼住户赔偿。此外,对照家财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水渍损失并不属于承保危险,所以该案应该拒赔。

意见二认为:此案应按施救费用来赔。很显然,保险标的已受到了火灾的威胁,如果没有四楼的及时施救,三楼或者整座楼房都可能被波及。所以应当赔付三楼因火灾施救造成的损失。

意见三则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但不是在施救费用项下给予补偿。从近因的角度分析,三楼损失是因火灾施救引起的,但没有火灾就没有后面的救火行为,因此,火灾是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应以火灾责任给予赔付,同时取得向四楼住户的追偿权。

分析和结论:
以上三种意见,到底孰是孰非呢?
从事故的发生来看,虽然损失是四楼造成,但财产保险一般规定有代位追偿条款,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未果时,可以向保险人提出先赔后追。即使是四楼的责任,如果损失属保险责任,也不影响三楼住户就其保险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

其次,保险人支付施救费用的前提条件是,施救行为的发生仅限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或受让人,即施救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对保险财产具有可保利益的人或其代表。而由与保险财产完全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抢救财产则属救助行为。保险人支付施救费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在施救过程中造成对保险标的或第三方财产的损失属于施救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应当赔偿。

对于三楼住户来说,四楼与保险财产完全没有合同关系,四楼施救的目的也不在于减少火灾对三楼财产的威胁。因此,这种行为不属于施救行为。当然由此造成的损失也不能在施救费用项下得到补偿。但对于四楼来说,如果四楼已投保家财险,那么因火灾施救造成三楼财产的损失应属施救损失,可以在施救费用项下得到补偿。

确定保险赔偿的关键在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所以此案的焦点是:三楼住户损失的近因是不是火灾?从保险合同条款来看,家财险只规定了对火灾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责赔偿,却并未说明必须是发生在保险标的上的火灾。按照近因原则,火灾也不仅限于保险标的的直接起火和燃烧,因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均属火灾责任范围。一般来说,因救火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邻近火灾波及保险标的致使保险标的受烟熏、烤焦等所致的损失均属火灾责任。此案中,四楼失火和三楼财产遭水浸有着因果和必然关系。因此,火灾是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水渍是损失的结果。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按火灾责任赔付三楼的损失,并依法取得向四楼责任方的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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