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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改革统计制度(试行)  
[作者:中国保监会网站    时间:2015-6-23 11:36:53]

  一、总说明

  (一)统计内容

  商业车险改革统计制度(试行)包括6张报表(详见附表)。其中,表1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分险种监管财务报表、表2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分险种监管财务报表,分别统计财产保险公司使用行业示范条款和使用自主开发的创新型条款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财务指标,具体包括总公司和各地区两个层级商业车险改革后已赚保费、保险业务支出等指标。表3商业车险改革业务数据监测表,统计内容包括总公司和各地区两个层级商业车险改革后商业车险业务的承保数量、基准保费、签单保费、商业车险折扣率、理赔案件数量、投诉及诉讼情况等统计指标。表4商业车险理赔基础指标统计表,统计商业车险改革后总公司和各地区两个层级新保车辆的理赔情况。表5商业车险历史同期分险种监管财务报表、表6商业车险历史同期业务数据监测表,统计2014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期间各月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各地区两个层级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历史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

  除非特别说明,上述总公司层级各指标统计范围仅包括在执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新制度的地区开展的业务。

  (二)报送单位

  执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新制度的财产保险总公司。

  未执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新制度的财产保险总公司无需报送。

  (三)报送频度

  表1、表2、表3和表4报送频度为月报。相关财产保险总公司应于月后12个自然日内报送报表,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3个自然日。

  表5和表6为一次性报表。相关财产保险总公司在第一次报送表1、表2、表3和表4时一次性报送表5、表6所要求数据。

  各表均报送统计期间的累计数,统计期间有发生值的填写,如部分地区未开展业务,则该地区报表要进行零报送。2015年,统计期间为2015年6月1日至报告日;2016年1月1日后,统计期间为当年1月1日至报告日。

  (四)报送方式及测试要求

  商业车险改革统计报表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创新系统)报送。

  创新系统访问地址为:http://10.254.1.67(初次登陆请填写“新用户注册登记表”申请用户名和密码)。

  各财产保险总公司收到本文后,应及时向创新系统管理员申请创新系统登录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各公司在初次登录系统时务必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

  创新系统的操作手册和培训视频等帮助文档可在登录创新系统后下载。

  2015年6月23日至7月5日期间,各公司可登录创新系统,对商业车险改革统计制度所要求的数据报送进行系统测试。从7月6日开始,相关公司可向创新系统报送商业车险改革后的正式统计数据。

  二、填报口径

  (一)财务报表

  表1、表2和表5中,已赚保费、原保险保费收入等指标的填报口径,参照“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财务报表》对应科目的口径进行填报。

  (二)业务报表

  1.商业车险承保辆数:承保商业车险的机动车数量。

  2.机动车承保辆数:承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数量。

  3.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

  4.签单保费:签单时间在统计期间内的商业车险保费。

  5.商业车险自主核保系数平均值=(∑基准保费*NCD*自主核保系数)/(∑基准保费*NCD)。

  6.商业车险自主渠道系数平均值=(∑基准保费*NCD*自主渠道系数)/(∑基准保费*NCD)。

  7.商业车险整体折扣率——新车折扣率:起保日期距行驶证上初始登记时间不足一年且第一次投保的机动车的整体折扣率。

  8.商业车险整体折扣率——转保保单折扣率:起保日期距行驶证上初始登记时间超过一年且上年未在本公司投保,当年在本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的整体折扣率。

  9.商业车险整体折扣率——续保保单折扣率:上年在本公司投保当年仍在本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的整体折扣率。

  10.商业车险整体折扣率——整体折扣率:所有投保商业车险保单的整体折扣率。

  11.自主调整系数底线值保单数量占比——  新车中自主调整系数底线值保单数量占比:承保的新车中,自主核保系数与自主渠道系数均使用了最低值的保单数量,占所有承保新车保单的比例。

  12.自主调整系数底线值保单数量占比——  整体占比:自主核保系数与自主渠道系数均使用了最低值的保单数量,占所有保单的比例。

  13.理赔案件数:统计期间商业车险立案件数。

  14.商业车险涉及人伤案件数:统计期间商业车险理赔结案案件中,涉及人伤的案件。结案的时间节点以财务系统已点击支付为准。

  15.商业车险人伤案件金额:统计期间商业车险理赔案件涉及人伤的结案案件中,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款金额之和。

  16. 公司接到车险投诉件数:统计期间车险(含交强险)投诉案件数量。

  17.车险诉讼案件:统计期间车险(含交强险)诉讼案件数量,包括受害人起诉被保险人时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

  18.表3、表6中“总公司全国合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全国车险业务数据,包括实施改革地区与未实施改革地区。

  19.表4的各项指标参照《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第1号(试行)》(保监发〔2015〕27号)的相关要求。

  三、填报表式

  详见附表。

  附表:1.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分险种监管财务报表

  2.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分险种监管财务报表

  3.商业车险改革业务数据监测表  

    4.商业车险理赔基础指标统计表  

    5.商业车险历史同期分险种监管财务报表

  6.商业车险历史同期业务数据监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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