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帮助中心

 

 

保险时讯 | 保险人才 | 保险论文 | 保险条款 | 保险费率 | 保险案例 | 保险数据 | 保险实务 | 寿险课件
风险管理 | 保险营销 | 保险产品 | 保险方案 | 保险考试 | 保险教育 | 保险培训 | 保险机构 | 保险报告
保险法律 | 保险广告 | 保险辞典 | 保险网站 | 保险会议 | 保险资料 | 专家专栏 | 贝 律 师 | 留言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保险法律>>港台法律>>正文  网站地图
香港保险业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03-11-15 12:49:56]

第一条 本办法依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保险业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向财政部申请核准经营保险业务时,应依保险业之设立标准规定办理。   

第三条 保险业申请营业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时,应缴纳登记费及执照费。   

第四条 保险业之所在地、经营保险种类、资本或基金总额及董事长(理事主席)、总经理、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有变更时,应於变更後十五日内向财政部申请变更营业登记,并於变更後,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其属营业执照所载事项之变更者,应同时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前项向财政部申请变更营业登记、换发营业执照时,应缴纳登记费、执照费。   

第五条 保险业之董事长(理事主席)、常务董事(常务理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经理、副经理、监察人(监事)变更时,应符合所应具备资格,并将新旧任就职卸职日期报请财政部备查,如资格不符者,限期撤换。   

第六条 保险业经营业务或招聘人员不得有夸大不实或引人错误之广告及宣传。  

第七条 保险业在各地有设立分支机构之必要时,应依照本法、公司法、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於报请财政部核准後,成立分公司、分社经营业务。   

第八条 保险业申请设立分公司或分社时,应向财政部为营业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并於核准营业登记後,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前项登记有变更时,应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保险业为前二项之申请时,应缴纳登记费、执照费。   

第九条 财政部得视社會经济情况及保险事业发展趋势,通知保险业增加资本额,以资适应。财政部亦得视各保险业经营情况及财务结构,个别督饬增资,并限期缴足之。   

第十条 保险业股息不得超过年息六厘,并应於章程内订明之。   

第十一条 保险业非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摊还设立费用及弥补历年亏损後,不得分配股息红利。财政部得视各保险业个别经营情况,通知其暂停分配股息红利。   

第十二条 保险业应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缴存保证金於国库。遇有增资情事,应同时缴足保证金。   

第十三条 公司组织之保险业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三规定,以资金为担保放款时,比照银行法储蓄银行章有关规定。合作社组织之保险业依本法为担保放款时,除比照前项规定办理外,对入社未满一个月之社员不得放款,并应受合作社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款及合作社法施行细则第五条第三款之限制。   

第十四条 保险业应於规定期限内,将业务及财务状况详细列表,汇报财政部或其指定之机构;其表式由财政部另定之。   

第十五条 保险业收取保费应依照财政部核定各类保险费率公式标准办理,不得有错价、放佣情事或以不真实之支出入帐藉达错价、放佣之目的。   

第十六条 保险业应依照保险法施行细则有关各种责任准备金提存规定,十足提存各种责任准备金,记载於特设之帐簿,并依法运用,不得有提存不足或挪用情事。  

第十七条(删除)   

第十八条 保险业每届营业年度终了,应将其营业状况连同资金运用情形及投放处所,作成报告书,并同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损益表及盈馀分配或亏损拨补之议案,由财政部核准聘用之會计师查核签证,提经股东或社员代表大會承认後,十五日内报请财政部查核审定,并由各该业者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於指定之新闻报章公告之。 年度决算须经审计机关审定之公营保险业,其年度决算有关报表,得免由會计师签证。第一项书表,应於年度终了六个月内为之。但有正当事由,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 保险业分派年度之盈馀时,应先提百分之十为法定盈馀公积。除前项公积外,保险业得以章程规定或股东會或社员大會决议,另提特别盈馀公积。  

第二十条 保险业因左列情事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发生。   
二、股东或社员大會解散之决议。   
三、与他保险业合并。   
四、破产。   
五、保险契约全部转让。   
六、股东或社员不足法定人数。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业之保险契约,得另以契约将其全部或一部保险转让与其他保险业。为前项之全部转让契约时,并为财产之转让。但财政部得因保护让与保险业之债权人,准其保留一部分之财产。第二项财产之转让,除应经让与保险业股东會或社员(代表)大會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及第三百十六条或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通过外,并应经财政部核准及依法为合并之登记。   

第二十二条 保险业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事之一而解散时,在解散後三个月内发生给付保险金之情事者,其保险金仍应照付。前项期间经过後,其有已付而未到期之保险费或责任准备金应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组织之保险业因  第二十条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时,其解散及清算依合作社法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业进入清算程序时,法院对清算人之选派或解任,应徵询财政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各种保险费、保险单条款,要保书及财政部指定之相关资料,均应先报经财政部核准始得出单;其变更修改时,亦同。但有国际性质且情形特殊或经财政部核定之保险,得依财政部采备查方式办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之聘用或管理,依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管理规则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业应依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管理其登录之业务员。保险业如不遵行前项规定,财政部除依本法有关规定处罚外,必要时,并得限制该保险业办理新业务员之登录或限制其新种保险之开办。   

第二十八条 保险业核保理赔及精算人员,应报经财政部核准後方得聘用,变更时亦同;其资格标准,由财政部定之。   

第二十九条 人身保险业承保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之伤害保险,其最高给付保险金额由财政部视社會经济及保险业经营情况定之。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或对财政部基於本办法所为之处分延不遵办者,依本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依據其他法律经营各种商业性保险业务者,适用保险法之规定,并依本办法管理之。   

第三十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及第八条所定登记费及执照费,其费额由财政部定之。 前项登记费及执照费之收缴,依预算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关于圈中人保险网】圈中人保险网创办于2000年3月,是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在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2005年,圈中人保险网作为唯一的保险类专业资深网站,跻身中国十大热门金融学习网站。圈中人保险网共设36个版块和栏目,内容齐全,数据权威,更新速度快。网站开辟VIP会员浏览专区。您成为本站会员后,可以以会员身份浏览会员中心的 【保险论文】 【保险营销】 【保险条款】 【保险案例】 【保险考试】 【保险实务】 【保险费率】 【专题论坛】 【保险数据】 【风险管理】 【保险产品】 【保险方案】 【保险报告】 【保险名录】等版块内容及下载会员资料。


加入圈中人保险网会员的方法

 一、个人VIP会员:
   〖第一种方法〗 网上注册:操作步骤 1、注册会员->2、支付会员费->3、提交付费确认
   〖第二种方法〗 购买会员卡:操作步骤 在线订购会员卡 或电话订购0755-21659566即可

 二、公司会员: 操作步骤 1、注册会员->2、汇款至公司帐号->3、提交付费确认

>>>现在就注册会员        >>>在线网上支付VIP会员费      >>>EMS送卡上门

客服电话:0755-21659566  13049846002    微信咨询:13049846002       : 564358161

 
 ::最新文章::
    ·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做好春节假
    ·中国银保监会党委办公室关于动员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报告报送要
    ·人社部发布新修订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人社部发布新修订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社会保险法的决定
    ·人社部发布新修订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热门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工伤保险条例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业管理实务操作规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代理关系变更实施细
    ·最高人民法院对保监会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互动合作 - 网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会员注册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网法律顾问: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贾锐律师
联系电话:0755-21659566 13652320211  客服QQ564358161(认证信息“圈中人”)
Copyright © 2000-2011 QZR.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47908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