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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作者:    时间:2008-10-17 12:59:41]

      (一)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具有某种瑕疵或缺陷给消费者或第三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征

      1、调整的范围是消费者因缺陷产品所遭受的人身或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赔偿关系。例如,电视机爆炸,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和周围家具的损坏,属于产品责任法所调整的赔偿范围,而对于电视机本身的损害赔偿则依据合同法来调整。

      2、调整对象主要是没有合同基础的侵权关系。例如,上例中的电视机在超市中陈列时爆炸,给周围顾客造成损害,即可依据侵权关系适用产品责任法。当然对于存在合同关系的购买者遭受的损害也可以适用产品责任法,但他亦可以根据合同法或买卖法得到救济。

3、调整的手段为强制性。产品责任法体现了现代商法发展的典型趋势——具有公法性和强制法,为体现国家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公众消费者的保护意志,产品责任的产生不以约定为先决,也不得以无约定而排除。例如,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出售商品时以店堂告示声称出现任何问题概不负责,即使消费者以默示表示同意,该声明也是无效的。

二、产品责任构成

      (一)产品

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斯堡公约》把产品定义为“一切可移动的产品”,不论是未经加工的、还是加工过的,天然的还是工业的,甚至组合到另一个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东西中去的物品。欧共体的《产品责任指令》则把产品限于除初级农产品、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可移动的产品。

【小知识】

      对于书籍等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特殊产品,是否也构成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各国立法上多无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不乏这样的判例。美国著名的“弗路尔公司诉杰帕逊公司”案,涉及了一张机场仪表线路图没有标示出一座在本地区内是最高的小山,结果导致飞机失事造成伤亡。法院判决该航空地图属于《侵权行为重述》第402条所指出的“缺陷产品”,其出版商应对因信赖该地图而发生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但这是否可一概而论呢?显然法官更具有说服力。

(二)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未提供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缺陷必须羞产品离开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控制以前,即投入流通以前已经存在。根据各国的法律及判例,依产品的生产及制造过程,将缺陷大致分为以下五种。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国家认定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需要承担的缺陷的类型有所区别。

1、设计上的缺陷

指由于不适当的设计而形成的缺陷。设计产品时,由于对产品可靠性、安全性考虑不周,如没有设计安全保护装置,往往发生产品责任事故,产品生产者对此应负设计上缺陷的责任。

2、原材料的缺陷

指由于制造产品使用的原材料不符合质量、卫生、安全等标准而形成的缺陷。如制药工业中采用不纯原料使药物中含有伤害人体的物质;食品中加入防腐剂、人工色素等;电器产品因材料绝缘性能差而漏电。

3、制造、装配上的缺陷

指因产品生产、装配的不当,致使产品质量未达到设计或预期的要求。如有的产品制造粗糙,边缘有锐角、毛刺,容易伤人。有的由于装配不当,一些机器、电器产品及交通工具等的一些零部件会松动、脱落,而造成伤害事故。

4、指示上的缺陷

许多产品本身并无任何缺陷,但如果使用不当,也会有危险。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责任不仅在于保证其产品没有实际缺陷,而且还在于应当对消费者或使用者适当告诫以防止不适当的使用。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没有提出警告或警告没有说明全部危险,可视为产品有缺陷。

5、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受现有科技水平的局限,产品在投入市场时,该缺陷不能被发现。对此类产品缺陷,生产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各国法律存在着差异。

(三)产品责任

所谓产品责任(     ),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而导致产品消费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主要由以下三个要件:

1、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

对于瑕疵或缺陷的认识,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同,但一般认为缺陷是指产品欠缺人们有权期待得到的安全感.

2、给产品的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这里强调两点:一是有损害的事实,这种事实可以是人身的伤害,也可以是除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的损失。如果产品有缺陷但没有给人造成损害,也不能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二是损害的承担者应做广义的理解,既包括从生产者或销售者那里购买产品并使用产品的人,也包括虽不购买产品但却使用了产品的人,同时还包括虽非上述购买人或使用人但却遭受了产品对其的损害的人。

3、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害必须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损害是由于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的过错造成的,就不存在产品责任的问题。例如,微波炉的

说明书声明不可以将金属制品放人其中,但使用者未加注意,结果引起爆炸造成损害,此时不得要求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

四、严品责任法的性质与作用

(一)产品责任法的性质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经营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和消费者(包括其他第三者)之间因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从根本上是调整平等民商事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因此在性质上属于私法。由于早期的产品责任以tt直接契’约关系”理论作为责任承担的依据,所谓“无契约、无责任”,因此产品责任法属于契约法的范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呼声日渐高涨,原有的契约关系理论无法适应新的要求,因此产品责任的承担基础过渡到过失(侵权)责任,进而转为严格(侵权)责任。这样,产品责任法就成为侵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各国对产品责任法的立法状况来看,更多体现出国家保卫社会经济生活安全,对社

生活进行积极干预思想:产品责任法中的大多数规范都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有关当事人通过合同或其他任何方式加以排除或变更;并且在责任承担方式上,除民事责任外,还可能要求产品经营者承担行政甚至刑事上的责任等,因此可以说产品责任法在性质上属于具有较强公法色彩的私法范畴。

(二)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产品责任法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护消费者权益。产品责任法从加强经营者责任的角度,使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他们提供的缺陷产品给无过失的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之所以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这种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并非他们自身存在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因为他们比普通消费者更有能力防止损害的发生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产品责任法的这种索赔机制,增强了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安全感,给予消费者更

好的保护。

      第二,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意识。由于经营者的责任加重,迫使企业为生存考虑。一定要向市场提供优质产品、安全产品,并不断消除自身的生产销售环节存在的各种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隐患。这样企业就必须建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以提高产品的质量,促进自身的发展。

      第三,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经贸秩序。产品在国内、国际的顺畅流通是以产品具有良好性能和品质为保障的。产品责任的国内、国际立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起到了警戒和惩戒的双重作用,使其尽可能地向市场和广大消费者提供符合消费安全的产品,减少或避免因产品欠缺合理的安全性而发生的索赔,节约了贸易中的机会成本和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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