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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的意义
[作者:    时间:2008-11-28 10:54:12]

一项法律制度和一个法律原则的产生决非偶然,而是有着其客观条件。严格责任原则是法律追求公平价值目标的体现,是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充分与合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制度。从其产生与适用来看,这一制度有以下明显优点:
     I相对于合同关系原则而言,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于一切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并赋予了他们合法的诉权。也就是说,即使产品的受害者与制造商或销售商没有合同关系,仍然可以提起赔偿之诉这就使得每一个产品的受害人都有机会通过诉讼获得合理的赔崖,体现了法律的公平精神。因此,美国一些学者将严格责任称之为普遍责任,并认为严格责任相对于以合同为基础的产品责任而西,是产品责任的一次革命。在评论严格责任适用的普遍性特点时,美国著名法官乍窦佐曾这样精辟地说:“可预见危险的地方就应当有责任存在。”__’
     2相对于疏忽责任原则而言,P“格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证B被告的过错,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在当代社会发展中科学技术H益发达,社会分工越来越细,除产品的设计者或制造{外,一般的消费者很难判断产品缺陷的存在究竟是否与制造商或自售商的过错有关。如果固守疏忽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证明制造目或销售商的过错,事实上是极不公平的,因为他们的举证的实际自力有明显的差别。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根本没有证明制造口或销售商过错的举证能力。严格责任原则充分考虑r这种举证能,上的悬殊,取消了受害人证明制造商或销售商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这应当是产品责任制度上的一大进步。其意义表现为:第一,减{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其获得合理的赔偿:第二,使双方!事人的举证地位在事实上更趋于平等,有利于保护相对弱小的消目者个体;第三,合理加重了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的责任,有利于5止他们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粗制滥造产品,也有利于促使制造商{力提高产品质量。
     3相对于担保责任,严格责任不要求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i对产品作出明示的或默示的担保。受害人以担保责任起诉,必须E制造商或销售商对产品有担保为前提。然而,制造商和销售商的|保不可能包括对一切产品缺陷的保证。如果某种产品缺陷的存在2有包括在担保中,但叉造成了损害,按照担保责任原则,则无法i得赔偿。严格责任不以担保的存在为构成要件,可以不受担保的日制,有利于受害人索赔。
     严格责任原则在价值目标上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一围家在制定和实施产品责任法时,在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同时,还必骊蒹顾企业的利益,因为在产品责任问题E,企业与消费者是对立的双方。二者的责任关系不仅仅是他们之间的事情,而且还会影响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经济发展。从最终效果上看,产品责任制度是现代社会中的一种抑制机制。其目的是尽量减少为了追求利润而粗制滥造产品的现象。如果运用得当,可以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健蘸发展;如果运用不当,要么对消费者保护不够,要么可能影响企、E投资、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积极性,从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所以.产品责任法始终是在保护消费者与促进生产发展之间不断地寻找平衡点。还个平衡点正是效率与公平的最佳结合点。正是因为
如此,严格责任始终没有成为绝对责任。事实上,无论哪种责任原则.都应当保持一定的弹性.借助某种手段适当限制责任的扩张。免责理由、赔偿范围等都是这种手段。严格责任看起来似乎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对企业较为不利。在一些人的眼里,这个原则走得太远了。尽管近几年该原则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仍然遇到企界、经济学界甚至法学界的责难。目前,虽然欧州关于产品责任的两个公约都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但多数国家的国内法仍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即使在严格责任最发达的美国,某些产品责任领域仍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有人这样评论严格责任原则:“这种方法对于某些种类的产品缺陷很有生命力,但是要指望他会提供对过失责任法的全面更新,那是不现实的。在某些案件中可能存在着关于产品质量缺陷的协议的缺失。在另一些案件中可能没有使缺陷概念可U衡量的替代办法。在这类案件中,严格责任方法的发展可望被过失责任原则所支配。”磐然,这种看法仅是一家之言,对严格责任的评价也未必十分恰当,但有一点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严格责任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重视。
     一般而言,多数人认为严格责任原则比其他侵权法上的责任则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然而,纽约上诉法院在1995年的丹尼福特汽车公司案中得出了与众不同结论。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某产品从严格责任的度看可能没有缺陷,但按照默示担保的合同理论,该产品可能是商销性产品。在此种情况下,默示担保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即可以为受害人提供更多的保护。法院的这种观点虽然与产品责领域的多数判例和多数学者的观点不同,但并非无稽之谈。产品任法实际上是合同法与侵权法的结合,因此产品责任的发展存在合同理论和侵权理论两个理论基础。产品责任的这种特殊结构给了受害人以选择权,即可以主张合同法卜的默示担保责任或主张权法上的严格责任。受害者的这种选择权只是严格责任适用中的种特殊情况而已,其本身并不否定严格责任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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