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精算师职业制度主要是依靠外援建立的。从1965年独立到1975年的十年里,新加坡没有自己的精算专业团体,本国大学也没有设置精算专业,主要依靠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精算专业团体和一些大学为新加坡提供精算教育、训练和人才培养。1976年新加坡成立了自己的精算学会,但直至今日,新加坡仍没有自己的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新加坡的保险法规定,要成为一名合格的精算师。他(或她)必须是英格兰精算学会、苏格兰精算学会或北美精算学会三个学会之一的正式成员。
1976年新加坡精算学会成立时,仅有16名会员。学会的主要作用是提供会员相互了解交流的机会和场所。学会经常邀请精算专业人士举办演讲或学术讨论,并定期组织聚会。当时,新加坡精算学会并没有特别强调专业准则,而是让会员遵守其所在学会的要求与准则。为了适应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法令的变化,1996年,新加坡精算学会进行改组,对学会的章程进行了修改;1997年学会召开特别大会对章程进一步修改并制定了精算师行为准则,在修改后的学会章程中提高了对精算师专业水准和品行的要求。经过改组,学会的专业性和水准得到加强。
随着人寿保险业在新加坡的迅速发展,尤其是1987—1997的十年间,人寿保险业的发展速度超过了经济发展。为了确保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及保险储备金的合理运用,1994年1月1日起新加坡保险法令规定,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人进行以下事务需征得合格精算师的同意:(1)从保险基金中分配红利;(2)从基金资产超过负债的盈余中提取资金;(3)每价保单索取的保费;(4)寿险保险人每12个月以内必须接受一次合格精算师对其寿险业务的检查。保险法还规定每个直接寿险保险人都必须委任一位精算师。委任精算师对保证保险基金的长期财务稳定负有额外的责任。委任精算师的职责之一是准备财务预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与其他国家(地区)相比,新加坡对偿付能力的监管除了要求委任精算师进行传统的现金流量测试外,还要求采用一种新的偿付能力测试标准“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对于精算师职责和资格更详细的规定包括在《新加坡精算师职业规范》中,《职业规范》规定,寿险公司一个合格精算师的主要职责包括:(1)设计新的保险单;(2)计算并保证费率和准备金充足而且合理;(3)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4)对保险基金盈余在分红保单中分配提出建议。
由于新加坡人寿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对精算师的需求也大幅度增加,新加坡精算学会的会员从1976年的16人发展到1997年的107人。但是,新加坡的本地精算师却增长缓慢。60年代末期,新加坡只有3个本地精算师,到1997年也才增长到6人。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加坡主要依靠外来精算师满足需求。1996年未在新加坡工作的35个精算师中就有29人来自海外。为了解决精算人才严重短缺的问题,尤其是要培养新加坡本地的精算人才,1991年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开办精算专业,开始招收精算学生,每年招收20名。
由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的精算课程大多数是被英国精算学会批准的,因此一些技术类的科目,如“精算数学”、“金融数学”、“应用精算统计”等被苏格兰和英格兰精算学会所承认,有关科目可免除资格考试。学生也可选择参加其他被法律承认的学会的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