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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契锐评丨中宏人寿被罚,是严惩还是厚爱?

  • 2022年12月01日
  • 12:32
  • 来源:
  • 作者:保契

当了两年分公司一把手,北上广深搞套大house。

对于保险业而言,虽贵为“金融业”,但员工的薪酬却远不如银行、证券等兄弟行业那般炫目,多数人依然是苦哈哈地过着精打细算的穷日子。毕竟,能拿高薪的公司高管都是人中龙凤,少之又少。

但与此同时,在行业内却存在一个有趣的现象,宁肯在分支机构当个班子成员也不愿调到总部任职。

在探究其原因时,听到的最多的就是开篇那句话。

一语惊醒梦中人。原来,这个世界上,真的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与情怀,实实在在的利益才是最大的驱动因素。

11月14日,上海银保监局出具两张罚单(沪银保监罚决字〔2022〕72号/73号),点名中宏人寿上海分公司,称其个险营销总监徐戎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故对徐戎本人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公司则是责令并处其30万元罚款。

对于这个罚单,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观察,一是到底何为“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二是这种处罚是爱还是纵?

1 无法定性但无处不在的“牟取不正当利益”

不管是检索监管处罚还是相关法律法规,除《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款明确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外,《保契》未能检索到关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任何官方或权威表述。

但“牟取不正当利益”却又无处不在。

有人称,不管是虚假数据还是虚假报表,不管是虚假采购还是虚假业务,归根结底都只是“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其目标都是一致的。

至于监管处罚时的不同表述,业内认为更多是监管“手松”与“手紧”的区别。简单举例示之:

假定某公司虚构某项财务报销数据,如检查人员就此打住,则该保险公司会被认定为“提供、编制虚假报告、文件、资料”;如检查人员誓与不法行为斗争到底,则可通过调查走访等多种方式逐步还原核实这笔虚假报销出来的资金流向,如该笔资金流向的合作伙伴(比如银行小账)则可认定为“给予协议外利益”,如经核实,该笔资金被保险公司内部人员(或利益相关方)侵占,则可认定“牟取不正当利益”。

从这一视角看,对于被监管对象多,监管人员严重不足的保险监管而言,“牟取不正当利益”表述相对较少则是必然。

2 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的“牟取不正当利益”

如前所述,这已悄然成长为侵蚀保险业根基的一大蛀虫。

就寿险业而言,最核心的业务逻辑有两条主线,一条是承保端,一条是投资端。但因投资端仅集中于总公司或集团专业板块,涉及人员相对较少,故此后再做讨论,仅看承保端。

就承保端而言,从产品设计上市到最终理赔完成,中间环节非常多,但最核心的无疑是销售。

就销售而言,总部设计销售推动方案,给出相应激励政策,分公司负责细化丰富及推动,支公司以及营销人员负责落地。为了达成销售目标,除总公司给的激励政策外,分公司亦会在预算范围内进一步丰富激励方案、制作营销宣传方案(非媒体人所理解的宣传),并辅之以持续的培训,最终完成保费获取。

对于分公司而言,至少涉及三个场景,第一,获取总公司的激励政策(保费达成),故而可能出现虚假保单、虚挂人力、虚增举绩人力、拆单、自保件等非正常投保经营行为;第二是自己的预算自己花,比如给代理人更多的实物奖励,再或者是通过大量印制宣传折页等方式作为行销辅助品给到基层一线;第三则是持续的培训赋能,形式多种多样,内容亦各取所需。

对于第一种情形,更多关乎保单或团队本身健康与否,分支机构获取的奖励政策多也会落实到相关一线团队中,因此,这是业务品质所关注的重点,通常只需一个保单周期,便可看到其带来的严重后果。

对于保险业而言,更需关注的则是第二和第三种情形,一个核心,其均涉及到采购,且是数额巨大且可能分散的采购,贪腐行为高发。

具体而言,在第二种情形下的典型如:报销了10000个“扫地机器人”用于激励代理人,但实际中可能只是经办人员去网上P了一张“扫地机器人”的图片;

在第三种情形下,典型的如,某公司开门红期间为代理人举办了100场专家培训,每场培训费100万元,但从场地到人员,几乎所有的报销凭据都是计算机小白P出来的。

更现实的情况则是,这些供应商可能都是相关负责人“最熟悉的陌生人”。

3 “牟取不正当利益”之恶,怎么治?

展业成本越来越高,保险产品的性价比自然越来越低。

换言之,这是恶性循环,被内部人拿走的越多,保险公司积聚的风险自然就越高。所有这些,最终都会转嫁于消费者。

对此,相信从业者大多心知肚明,只是没人愿意打破这种潜规则。

毕竟,保险公司要保费,行业要保费,高管股东都要业绩,所有这些都需要分支机构“封疆大吏”们的支持。换言之,业务重于一切,没人敢动真格。

基于此,我们才要讨论这种处罚到底是严惩还是厚爱。

先看一个大家熟知的罪名:职务侵占罪,百度百科说,这个罪名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如为国有企业,则应为贪污罪)

仅从字面理解,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务的行为显然是触犯刑法的。对此,公司、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底应该怎么做呢?

如果说,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那《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公民的举报义务,其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换言之,发现有此情形的人应向有权机关报案。

再换一种表述,即行政处罚到底是否可以取代刑法?

对此,相信各方一定是有颇多争议的。但对于行业而言,敢于触碰业务大员,敢于向行业不法行为叫板,哪怕只有一次,亦可以儆效尤。

行业发展,宽严之间方可见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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