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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民法典:健身会员训练时被其他会员不慎撞倒受伤,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 2023年05月29日
  • 16:42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序言

修改后的《体育法》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大力发展各种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素质。那么,参与及主办体育活动,相关方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如何有效转嫁风险?

导读

健身会员器械上拉伸时站立不稳,扶靠相邻器械另一会员致其摔倒受伤,到底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请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顾

(一)背景:健身会员拉伸时站立不稳,致另一会员倒地受伤,发生损失数万元

1、A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某市开设有健身房

A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某市开设有健身房,招收会员提供健身相关服务。

2、健身会员器械上拉伸时站立不稳致相邻会员倒地受伤

迟某(60周岁)与乔某(60周岁)均是A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普通会员。

2021年1月25日下午,迟某与乔某在健身房锻炼后,在相邻器械上做压腿拉伸等放松动作。

当时因乔某站立不稳,失去平衡后下意识去扶正在做压腿拉伸动作的迟某,造成两人双双倒地,后迟某受伤。

迟某被送至当地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情况如下:腰背部疼痛伴活动受限,腰椎CT显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

迟某后多次在当地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前后产生医疗费用2万余元。

(二)诉讼情况:法院判决乔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A健身房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后因赔偿问题,迟某将A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乔某等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各方赔偿其各项损失5.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1、关于责任认定:

(1)乔某未尽到注意义务,是导致迟某受伤直接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乔某在锻炼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失去平衡后去扶靠迟某致其倒地受伤,是引起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乔某应对迟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A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尽到了注意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在案证据,能够确认A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在因外力致使迟某倒地受伤中存在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损失认定:

医疗费2.3万余元,误工费2.2万元,护理费0.8万余元,营养费0.2万余元,交通费、鉴定费0.4万元,合计5.9万余元。

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乔某赔偿迟某5.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乔某不服一审结果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点评

(一)关于事故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是一起侵权纠纷案件。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视频等相关证据,A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乔某是导致迟某受伤的直接侵权人,故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二)各方责任的风险转嫁问题

1、参与高风险运动的人员的风险转嫁

参与高风险运动的人有可能面临自身安全造成损害的风险,就像案件中的迟某。

如欲规避自身的风险,可通过投保意外保险的方法,进行风险转嫁及规避。

2、体育场馆的风险转嫁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体育法》第90条规定,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体育场馆作为公众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或组织者可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及组织者责任保险等进行风险转嫁。

三、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修订后的《体育法》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要大力发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人民的身体素质。体育场馆对参与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体育活动参与人的人身安全。

四、一句白话总结

1、参与运动,需要提高对自身及他人安全的注意义务;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须对第三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参与人及经营管理人均可通过投保保险转嫁上述风险。

五、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体育法》:

第九十条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和场所责任保险。

六、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2民终772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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