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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超范围鉴定及法律后果

  • 2020年06月01日
  •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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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对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是否超范围鉴定有争议的,可以向发证单位书面发函求证,如发证单位把证书的内容照抄一遍或模棱两可不明确答复是否能做某项鉴定,即可判断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

一、超范围鉴定的法律后果

能力验证范围≠单位鉴定范围≠鉴定人员执业范围,只要单位申请能力验证,验证机构就受理(不审核经营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机构证书及鉴定人员证书都有相应的鉴定范围才具备合法的鉴定资格,否则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并退还鉴定费,还应负担出庭作证费及当事人由此增加的费用。鉴定事项超出单位证书的范围的,主管部门除没收所得外还应并处罚款。鉴定意见被司法机关采信后发现不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评估机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涉嫌伪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另,超出委托事项的鉴定意见一般也归属超范围鉴定。

二、常见的超范围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

1.“四大类司法鉴定

“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大类司法鉴定中的每一类都细分了很多具体的鉴定事项,并有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如对照不上就是超范围。举例:①交通事故伤亡的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不属于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范围(属于医学鉴定范围)。②痕迹物证鉴定不能用照片、监控视频等声像资料作为鉴定材料,也不能用化验等微量物证技术鉴定火灾、碰撞等事故原因;同样,微量物证鉴定也不能用照片、监控视频等声像资料及痕迹技术鉴定火灾、碰撞等事故原因。

全国越来越多的法医临床等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增加了( ),缩小了鉴定范围,即:( )中没有医疗费、三期、因果关系等鉴定相关表述的均属超范围。另,法律没有规定司法鉴定能做的其它机构不能鉴定,如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医学会都可以鉴定医疗损害,医学鉴定可鉴定医疗费合理性、交通事故伤亡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等。

2.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制作

顾名思义,假肢和矫形器与假牙、假鼻、助听器等康复辅助器具不是一回事,鉴定人员的个人资格是假肢或矫形器制作师(证书中没有鉴定或评估字样),出具鉴定评估报告明显超范围,但可以出具技术意见供法官判案参考(类似诊断证明)

假肢XX省分公司顾名思义只能在省分公司所在的行政区域开展业务,不能跨省且超假肢和矫形器经营范围受理假牙、假鼻、助听器等案件,更不能先以跨省办事处的人员接收法院委托、验伤并做勘验记录,然后由外省分公司的经过备案的假肢或矫形器制作人员签字出具鉴定报告或直接由办理处的人员出具鉴定报告。

3.价格、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

价格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可以对有形或无形财产的价格或价值进行评估,但都不能对技术性问题进行判断和鉴定,举例:①都不能鉴定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的损坏项目是更换还是维修,是原厂件还是副厂件,及是否达到报废等。②在没有第三方出具建筑物加固修复方案的前提下直接对维修费用进行评估都属超范围。③房地产估价不能对房屋维修方案及维修费用进行评估。

4.机动车辆鉴定评估


5.工程造价咨询

工程造价机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工程造价咨询”,国家住建部或省级住建厅颁发的单位证书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咨询资质可以出报告(并非只能口头咨询)。

工程造价咨询≠修复方案+造价,工程造价咨询不能做修复方案,没有第三方出具的维修方案就直接造价工程维修费用属超范围。

6.工程、产品质量检测

 国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检测、鉴定”是并列的,损毁原因≠质量问题,质量检测≠质量鉴定≠原因鉴定,技术人员资格≠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人员资格,质量检测资质出具的是全国统一格式的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检测人员签字的带有 CMA标志的检测报告,不具备出具事故原因、因果关系等鉴定报告的资格。举例: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可显示混凝土是否达到C30,但不能出具建筑裂缝是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的鉴定报告,更不能出具建筑裂缝是相邻工地施工等原因造成的鉴定报告。产品质量检测不能超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标准检测,更不能出具产品损毁(事故)原因、因果关系等鉴定报告。

7.房屋安全鉴定

主要是鉴定房屋的危险等级(ABCD四级);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房屋质量、损毁原因及修复方案、维修费用等的鉴定资格。

8.保险公估

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范围没有明确可以鉴定事故原因和三责损失。公估报告署名保险公估师的其实是保险公估员(只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证书中没有字),中国保险公估师是经中国保监会授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发,全国只有48名,保险公估员署名公估师是自抬身价,类似造价员与造价师的区别,不是一个级别,属于最高法规定的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

9.其它检测、鉴定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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