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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季度寿险业绩分化!新年“开门红”被“点穴”!监管抛出自查“KPI”!

  • 2020年11月01日
  •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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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A智慧保』获悉,银保监会针对寿险业的“开门红”发布了一份《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人身险公司年度业务平稳发展的通知》。


银保监会这样说


近期,部分人身险公司结合市场形势制定了2021年“开门红”业务发展计划,提前布局明年业务发展。为进一步规范人身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才制定了《通知》。




作为保险业一年一度的“开门红”,对于寿险公司来讲,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所谓“开门红,红一年”的说法,也是在行业默认的规律。因此,对于每年的“开门红”各家寿险公司都格外重视。




但谁曾想,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令寿险业遭遇了艰难的岁月。难以展业下的业绩,自然出现了回落。灰暗的环境下出现了 “逆行者”,迫于业绩压力,希望在新一年“开门红”弥补缺憾。





前三季度现分化


2021年“开门红”提前布局



『A智慧保』获得一组行业数据显示,2020年前9月,人身险原保费收入2.78万亿元 ,同比增长7.37%,增幅较去年同期下降6.77个百分点。其中,寿险业务收入2.02万亿元,同比增长了4.84%,占人身险业务的72.7%;健康险业务收入0.67万亿元,同比增长17.41%;意外险业务收入915.53亿元,同比下降了1.52%。




以五大A股上市公司为例,前9月的保费收入也出现了两极分化的现象。(行业表现见附录)




2020年前9月五大A股上市险企保费收入情况



其中,中国人寿、新华保险以保费正增长的趋势领先其他险企,而平安人寿、太保寿险、人保寿险则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保费下滑情况。




有分析称,正是因为中国人寿、新华保险准备2020年的“开门红”比较早,因此在疫情来临之前,中国人寿、新华保险已经有了“储备”。其中,最直接的体现就是2020年前2月的保费数据。




2020年前2月寿险保费(单位:亿元)



正是有了前车之鉴,2021年的寿险“开门红”比往年来得更早一些。




据报道,9月下旬,中国人寿推出“鑫耀东方年金保险”产品,率先打响2021年“开门红”第一枪。随后,太保寿险、平安人寿、新华保险、泰康人寿等接连加入。有分析称,“与去年同期相比,国寿提前了近 1 个月、太保提前了约 2 个月、平安提前了约 1 个月,预计新华也将在 11 月初开启,新华也将较去年提前 0.5 个月”。




2021年 “开门红”承载了众多寿险公司的希望,或许正是因为对年底疫情的不确定性,各家险企进入了提前准备阶段。





监管及时出手


定“方向”划“红线”



正是基于太高的希望,有许多险企偏离了方向。为此,《通知》给各家寿险公司划出了明显的规范要求,让各家险企冷静行事。




从业务本身看,监管要求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人身险公司应坚持‘保险姓保’的发展理念,摒弃片面追求规模和业绩、以高费用换取短期业务发展的经营思路,回归风险保障本源,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合理规划全年发展任务,平衡业务发展节奏,有效防控经营风险,促进人身险市场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




对于“保险姓保,回归保障”的号召,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监管始终在督促前行。无论是“134号文”,还是未来多个事关寿险产品、销售、精算的文件,都是在致力于让保险“回归保障”。为此,高质量发展是当下保险发展的最重要方向。




再从消费者层面看,银保监会要求险企要以保险消费者需求为中心,公平合理设计保险产品。



具体表现为,人身险公司应当从消费者的需求出发,以保险基本原理为根本,严格按照产品监管制度要求开发设计人身险产品,突出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不断优化产品供给,满足消费者真实需求,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另外,从销售端看,保险公司还要以依法合规为红线,严格规范销售行为。



人身险公司要强化内控制度有效性,严格规范销售行为,确保各业务环节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完整。人身险公司应当遵循适当性原则,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对于保险产品进行组合销售的,应根据消费者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合理规划,明确告知并确保消费者能够单独购买任一主险产品。





“六大问题”仍待解


寿险公司依旧任重道远



说到寿险产品的重要性,正是因其与消费者长期的保障利益相关,而更受消费者的关注。长达几十年,乃至终身的保障,高达几万、乃至十几万、几十万的保费,让消费者对寿险产品更加“上心”。尤其是像重疾险等产品,近年来受到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认可。




但这些事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服务,却接连出现违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同时,也给保险业的“名声”蒙上了一层阴霾。




在《通知》中,银保监会列出了其中的六大问题:


承保过程中异化保险产品功能,将不同保险产品功能错配,进行捆绑销售。违背客户意愿向客户销售与其实际需求不符、严重超出客户保费支付能力的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销售从业人员擅自印制、使用、发布保险产品宣传材料。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进行销售误导。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产品促销。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预收保费后不如实告知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及退保损失。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违反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在宣传、销售新型产品时,仅按照高、中档水平演示保单账户利益。对保险产品或产品组合进行不当宣传,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不如实告知保险产品收益的不确定性。



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通过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向银邮代理机构等中介渠道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


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诋毁同业商誉,对同业人员进行“恶意挖角”等。

很多问题虽已被监管提及多次,尤其是在行业发展进程中,银保监会也在不断加强这方面的管控,但仍有侥幸者依旧“顶风作案”。




尤其是在“开门红”期间,业务量的增加免不了会出现更多问题。为此,在这场特别的“开门红”来临之际,银保监会提前开打预防针。





监管列自查“KPI”


违规者将严肃查处



《通知》显示,银保监会给各家人身险公司列出了自查的“KPI”: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人身险公司应当对相关情况开展自查,主动发现问题并认真进行整改,人身险公司总公司、各省级分公司应于2020年11月10日之前将下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分别向人身险监管部、属地银保监局报告,并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告自查整改情况。



自查,是监管给保险公司自我改正的机会,在各家险企自查后,监管还将对各公司的自查整改工作进行全面审核,将自查不尽不实的公司列为年度重点监管对象。同时,监管机构对不符合《通知》有关要求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提示风险。




如果保险公司出现迟报、瞒报等违法违规问题,监管将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另外,《通知》显示,监管高度重视举报投诉问题的调查处理,对于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问题,将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将结合公司自查情况,对重点公司、渠道、地区视情开展专项调查,对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如果有查实的典型案例,监管表示将进行行业通报,必要时对消费者提示风险。




重拳出击,为的是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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