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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22年06月29日
  • 16:55
  •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网站
  • 作者:

甬水利〔2022〕23号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保险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水利建设项目风险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宁波市水利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宁波银保监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水利局               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宁波银保监局


2022年6月29日


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关于完善水利建设项目工程保险的有关要求,大力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一步提升我市水利建设项目风险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


第四条 开展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监督、市场运作、协调统筹、智慧管理、突出服务、防赔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承保与投保


第五条 承保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


第六条 根据统一管理、有序竞争、良性循环的要求,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业务应由承保与服务能力强、服务网络健全、市场信誉良好的保险机构承担。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按照“应保尽保、强化服务、重在防控”的原则和要求,制定《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承保与理赔工作方案》,并报宁波市水利局备案。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开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前由承建单位(建设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完成相关保险投保工作。


第九条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期限应从合同约定起始之日至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结束为止。


第十条 投保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的保费支出按照《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21年版)的要求在工程独立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承保单位根据投保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其在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等因素实行差异化费率,具体费率由保险机构在《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承保与理赔工作方案》中明确。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应遵循“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探索推动投保流程数字化、网络化,逐步推行电子保单。相关保险保费由承建单位(建设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其保费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三章 事故预防服务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管理制度,并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类型、规模、工期等实际情况,加强专业服务力量建设,通过组建专业团队和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多种方式管控事故风险,提高水利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能力,减少事故发生概率和事故伤害程度。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根据每个参保水利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特点,每个项目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等基本服务。如果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每年应至少完成一次上述基本服务,协助主管部门和项目参建各方管控安全事故风险隐患。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每年度应对所有参保水利建设项目开展安全形势风险分析,提出重大风险管理建议,并形成书面分析评估报告,报宁波市水利局。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各方是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单位,应当主动配合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服务,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线上+线下”服务方式,对有关服务情况、发现的安全隐患等实时反馈至宁波市水利局。


第四章 理赔服务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接到投保单位的理赔申请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查勘,办理报案登记手续,一次性通知投保单位理赔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对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项目参建各方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水利局报备,保险机构应在确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先行支付不低于已确定保险损失50%的赔偿金,用于事故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条 投保单位应及时将赔付保险金支付给受伤人员或死亡人员的受益人(以下统称受害人),或者请求保险机构直接向受害人赔付。投保单位怠于请求的,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督促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建设单位)投保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


第二十二条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参与主体的监管,指导保险机构规范经营。各地金融管理部门协调推动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平稳运行。


第二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信息系统。鼓励保险机构把相关保险承保、理赔、服务等工作内容通过信息系统实现线上办理,提高保险服务工作的精准性、便捷性和有效性,并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回溯水利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风险,为精准管控提供科学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把落实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作为对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各项政策调整,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水利局、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宁波银保监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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