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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银保监局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23年01月31日
  • 18:00
  • 来源:广东银保监局
  • 作者:

粤银保监规〔2022〕4号

各银保监分局,驻粤各保险总公司、省级财产保险机构、省级人身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保险学会,各地市银行业保险业协会:

为加强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督促机构完善内控,把好人员准入关,广东银保监局制定了《广东银保监局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执行。


广东银保监局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银保监局辖内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从业人员受处罚(处分)信息(简称处罚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银保监局辖内依法设立、由广东银保监局负责监管的保险机构(不包括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受处罚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保险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保险机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处罚信息是指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及其他处罚等惩戒措施的信息。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门部门并指定人员负责处罚信息报送、申请查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广东银保监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发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管理处罚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  信息报送

第七条 处罚信息以保险机构报送为主,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保险机构应事先以承诺书、合同约定、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等形式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其处罚信息将报送监管部门,并用于行业内共享。

(二)处罚由保险机构做出的,处罚信息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报送;处罚由非保险机构做出的,由受处罚人员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报送。

人事关系隶属总(分)公司,但在下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以及人事关系在分(支)公司,但在总公司或上一级机构工作的人员信息,均由该人员人事关系所在机构报送。

(三)已离职从业人员的责任认定结果,由该人员离职前的任职机构报送;新任职机构如知悉相关处罚信息,也应及时报送。

第八条 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被处罚人姓名、证件号码、处罚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岗位、职务、违法违规违纪基本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处罚时间、处罚期限终止日以及有关更改信息等(详见附件1)。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按照“一人一事一报”的原则,于处罚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银保监局报送。从外部获取的处罚信息或处罚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获知或信息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三章 信息使用

第十条 广东银保监局及辖内银保监分局审查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任职事项,须按照“谁受理谁查询”的原则查询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核准。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在招录人员时,应通过广东银保监局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申请查询有关处罚信息。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广东银保监局及辖内银保监分局、保险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泄露处罚信息。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在查询拟招录人员处罚信息前,应与其签订《个人处罚信息授权查询使用承诺书》(附件2)。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签订《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申请使用查询承诺书》(附件3),方可申请接入广东银保监局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有关处罚信息。

第十五条 广东银保监局办公室负责处罚信息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刑事处罚和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的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业的行政处罚的处罚信息,查询有效期为终身。其他处罚信息,有明确处罚终止日的查询有效期为处罚终止日起5年,无明确处罚终止日的查询有效期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过期不再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要求报送、查询和使用处罚信息。违反本办法瞒报、查询、使用、泄露处罚信息的,保险机构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广东银保监局及辖内分局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广东银保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报送说明

2.从业人员个人处罚信息授权查询使用承诺书

3.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申请使用查询承诺书

附件1

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报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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