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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财险“求变”:准入拟“松绑”,险种扩容、鼓励创新!

  • 2023年12月27日
  • 17:16
  • 来源:
  • 作者:新时代保险研究院

时隔两年多,互联网财险监管规则再迎调整。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再次征求《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修改稿 )》意见的通知,共12条内容,与2021年9月下发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两方面明显“松绑”。

一是准入门槛从6条“瘦身”至3条,删减了“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等内容;二是对互联网车险、互联网农险等产品“开闸”,在上一版意见稿中,无论是否符合条件,车险和农险都不在所述的互联网财险业务范围内,而本次《通知》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相关业务。

同时,新版意见稿再次强调了主体责任,提出保险公司“审慎筛选合作方”“对消费者投诉和意见处理承担主体责任”等。整体来看,监管机构延续了互联网保险规范发展与鼓励创新并进的思路,为财险公司业务开展创造了更大空间。

准入门槛“瘦身”至3条

不得向网络平台变相支付畸高手续费、不得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禁止与无保险中介资质机构合作……在2021年9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原银保监会明确了互联网财险这些细则,彼时最受关注的一条就是准入门槛,共有6条。

本次新版意见稿调整的重点之一也是准入门槛,从6条删减至3条。保留的3条为“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删除的3条为“符合《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一年内未存在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情形”。

据对今年二、三季度财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不完全统计,有4家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满足上述指标,此外,还有少数财险公司因漫长的股权纷争、高额赔付及其后遗症等,导致风险综合评级低于B类。其中,“掉队”最严重的是于2021年初被监管停止车险新业务、采取高管限薪等行政监管措施的安心财险,今年三季度两项偿付能力充足率均超过-800%。

值得一提的是,两版意见稿中,门槛适用的主体范围也有差异,包括安心财险、众安在线、泰康在线等在内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单独有一套指标。前版意见稿设定的准入条件是面向“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指的是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新版意见稿则面向“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对于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新版意见稿提出“应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

除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门槛也有所调整,新版意见稿同样删除了“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内容。公开资料显示,在近年日趋严格的监管要求下,保险中介违规互联网保险业务得以整顿规范,经营条件弱化或“带病经营”的保险中介机构也在加速“出清”。

互联网车险、农险等产品“放闸”

新版意见稿的另一大调整是对互联网车险、农险等产品“放闸”。

根据最新通知,在经营区域方面,符合本通知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市,下一句的表述为“严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将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险种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但有一类公司除外,即“具备较强的互联网内控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匹配相应地区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商业需求、竞争程度等,并满足相应区域监管要求”。

而在上一版意见稿中,无论是否符合条件,车险和农险都不在所述的互联网财险业务范围内。彼时的表述为“符合本通知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但除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以外”“不符合本通知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不得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及其他互联网平台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根据多家行业机构的统计,目前互联网财险经营主体超70家,但从竞争格局看,前十家机构集中度较高,合计保费规模占全行业比接近八成。业内人士认为,如果保险公司获得相应资格就能做全国业务,对大部分网点少的小公司是极大利好。

产品层面一定程度上的“松绑”也是利好,车险和农险都是财险公司业务版图中的重要一块,且近年持续保持快速增长。12月26日在相关互联网平台搜寻多家财险公司产品看到,目前在线销售的财产险以家财险、旅游险、家庭意外险等居多,还有手机碎屏险、全网退运险等轻量型险种。

规范发展与鼓励创新并进

虽然新版意见稿部分准绳放宽,不过规范发展的原则并未改变。

例如,针对互联网财险发展过程中较为突出的线上风控问题,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核心风控应确保独立有效,不得将影响风险管理的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非持牌机构,不得仅依托合作机构数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意见稿还再次强调了主体责任,提出保险公司“审慎筛选合作方”“对消费者投诉和意见处理承担主体责任”等。

这也是延续了此前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思路。随着近十来年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进入快车道,总保费规模已超过4000亿元,但相关投诉也快速增加,保险本是复杂的金融产品,但一些互联网营销广告语简单粗暴,给很多人留下“投保时什么都能保、理赔时却什么都难赔”的坏印象。对此,监管自2019年来先后发布《关于防范利用自媒体平台误导宣传的风险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等文件,规范互联网保险的销售和信息披露、落地服务及合作中介机构等,今年3月还针对乱象开启了为期三个月的全面整改。

在规范发展的前提下,监管同时在坚持鼓励创新。据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2023年中国互联网保险理赔创新服务研究报告》显示,总体来看,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保险渗透度不足10%,仍处于较低水平。去年上半年,互联网财险保费收入曾出现小幅下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报告中指出,互联网财险产品和服务供给有待丰富,需满足客户多元需求。

在本次新版意见稿中,监管再次提到创新,提出“线下合作机构应具有三年及以上财产保险业务服务经验。保险公司开展的创新型财产保险业务,可适当放宽对线下合作机构经营时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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