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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摸底,倒逼“掉队者”早暴露!人身险公司纳入风险监测体系!

  • 2024年03月21日
  • 18:08
  • 来源:
  • 作者:新时代保险研究院

面对保费规模超3.5万亿的人身险市场,若是“一把抓”,或许会事倍功半。就像房地产市场有“因城施策”,人身险行业也将有自己新的一套分类监管规则。


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下称《办法》),通过六大维度、上百个指标,全方位透视人身险公司综合风险水平,加强人身险公司分类监管,提高监管质效。


可能很多人对去年2月征求意见的《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还有印象,与本次《办法》名称不同,细则有差异,但整体思路相似,都是将人身险公司分类后,再采取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另一份保险公司“论资排辈”规则是去年10月发布的《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覆盖了所有保险公司,但只选出头部的、“大而不能倒”的公司,而本次《办法》是对人身险公司全员分类监管。


从细则涵盖的维度看,本次《办法》更具纲领性,首次将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消费者保护等各领域的监管要求综合运用到一套风险监管体系中,评级依据行业数据和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掌握的相关情况,“掉队”的低评级公司会面临业务范围受限、限制增设分支机构乃至重组等“惩罚”。


值得一提的是,监管评级结果并不公开,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



01

监管评估“三步走”


综合风险水平“5+S”


在低利率叠加权益市场震荡下,谁投资收益率稳住了?谁产品结构相对平衡、实现平稳过渡了?这些行业常见的比较项,往往也是市场给一家人身险公司默默“打分”的依据。监管给人身险公司的“打分”及分类更为重要,这关系到行业增强风险防控、提升服务经济社会能力等。而“打分”分类标准就在这次《办法》中。

根据《办法》,监管评估“三步走”,包括评价单一维度风险水平、评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和特殊情形调整评级。其中“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在这套体系中较为核心,也更受关注,划分为1-5级和S级,数值越大风险越高,处于重组、被接管等状态的公司直接列为S级。


从历史案例来看,已有多家寿险公司有过被接管的案例。如2020年7月,华夏人寿、天安人寿被依法接管而后接管期又延长一年。还有更早之前的安邦保险集团,当中就包括寿险主体安邦人寿。还有2007年,监管第一次动用了保险保障基金接管新华人寿。


回到文件来看,此次监管“打分”分类的维度也更多,不只有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还包括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权重最高的是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比例均为22%,另外四个维度各占14%。


六大维度之外还有一个“加分项”,即“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情况”。在“双碳”战略提出后,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等主体普遍增加了这个考核点。《办法》显示,对开展绿色保险、普惠保险较多的人身保险公司,给予适当加分。


《办法》还设置了动态调整机制。例如针对业务激进扩张、关联交易风险等较突出的风险设置了相应阈值,一旦超过阈值,公司的风险水平将自动上调一个等级;如果六大维度中,有两个及以上维度的风险水平等级为“高”,公司风险水平也会上调一个等级。


获得这些“打分”分类依据,主要通过行业数据和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掌握的相关情况。其中在非现场监测方面,《办法》规定,非现场监管人员综合考虑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人身保险业发展情况、人身险公司经营特点和系统重要性程度等因素,确定合适的风险监测频率。风险监测频率原则上不低于1次/月。此外,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结合定期监测情况,原则上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一次监管评级。


监管评估后,还会经过结果分析与反馈、督促整改等环节。说到“督促整改”,可能很多人对去年2月征求意见的《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还有印象,尤其是该意见稿中拟对低评级人身险公司采取的“惩罚”和限制措施,在当时是诸多媒体报道的焦点,具体包括限制分支机构增设、限制资金运用等。两份文件名称不同,细则不同,但整体思路都是对人身险公司分类后采取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本次《办法》依旧设置了“惩罚”措施。如对监管评级结果为3级的公司,就应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对评级结果为4级的公司,还应区别情形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对评级结果为5级的公司,必要时应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可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


02

新规更具纲领性


提高风险管理预警能力


本次《办法》有此前一些文件的“影子”、甚至名称可能被混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是政策一脉相承的体现。

以《办法》中提到的非现场监测为例,为其“立规矩”的是2022年1月原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提出制定适用于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指引,明确风险监测指标的定义及非现场监管评估的方法。在此基础上才有本《办法》出台。


而从内容覆盖的广度看,本次《办法》可称得上一份人身险公司“论资排辈”的纲领性文件。一位知情人士对媒体表示,以前保险公司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散落在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个部门和相应的监管文件中,此次《办法》首次将各领域的监管要求综合运用到一套风险监管体系中,形成对人身险公司各类风险的全流程监测与评估。


“《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将有利于落实”高风险高强度监管’的监管导向,合理配置机构监管资源,真正地落实分类监管要求,引导人身险公司形成差异化发展的竞争格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称。


值得一提的是,监管评级结果并不公开。《办法》显示,人身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非现场监管人员应严格控制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知悉范围,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人身险公司也应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将监管评级结果向无关人员提供,不得出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或者其他考虑对外披露。显然,《办法》对监管机构而言,有着更多动态摸底的意义。


03

中小寿险公司“压力山大”


严防死守增量风险是关键


事实上,从当前人身险业整体发展现状来看,《办法》的落地可谓事出有因,特别是在行业负债端改革深化、资产端承压的大环境下,很多资本金羸弱、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中小型寿险公司,正面临着“活下去”的考验。

如此之下,对于监管而言,怎样更好地、及时地防控人身险公司经营风险,将问题处置前置,显得至关重要。毕竟眼下很多存量风险也尚待进一步的拆弹、排雷。


从偿付能力维度看,据日前63家寿险公司披露的2023年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至少有6家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不达标成主要原因。最新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中,C类有4家,分别为华汇人寿、长生人寿、合众人寿、渤海人寿;三峡人寿、北大方正风险综合评级为D。


当然,对于问题寿险公司的风险处置,近两年来在监管及市场力量的努力下,处置速度已显著加快。典型的如2023年华夏人寿变身瑞众人寿、天安人寿变身中汇人寿、恒大人寿变身海港人寿等。


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风险处置的加快、问题险企逐渐暴露,作为“白衣骑士”的保险保障基金,其救助压力也在加大。据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官网显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汇算清缴前)2032.98亿元。其中财产保险保障基金1244.03亿元,占61.19%;人身保险保障基金788.95亿元,占38.81%。


据财新报道,有业内人士保守估计,目前保险行业整体已存在至少6000亿元的高风险资产。另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有合计超过1200亿元资金投入用于解决高风险保险公司的问题。由此来看,存量风险处置尚待进一步攻坚之下,更需严防死守增量风险的发生,而此时《办法》的出台,便从源头给出了解决方案。


对于《办法》落地后的影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也在答记者问时指出,文件增强了人身保险业风险防控的有效性。《办法》根据监管实践建立了风险信息库,用于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日常监测与监管评估,将提高人身保险公司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和早处置。


这一点从特殊情形调整评级中即可看出,其中公司治理问题、业务激进扩张、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净资产告负等均是监管重点。


近期,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三场“部长通道”上,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在谈到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工作时强调,要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进一步健全涵盖源头治理,做到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与早处置。


的确,更到位更全面的监管,应该不只有在风险发生后“补漏洞”的能力,前瞻性也很重要。有业内人士进一步分析称,评估人身险公司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的六个维度和评估指标,整合了目前对险企监管的各个方面,可全方位、多角度、全流程地反映险企的经营风险,从而提高监管的风险预警能力,提升风险管理前瞻性。


除了早发现、早预防外,上述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进一步分析称,在提升人身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能力方面,《办法》在评估指标体系中特别引入加分项,体现了人身保险公司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所作出的贡献,引导行业通过普惠保险、绿色保险等,更好服务共同富裕、“双碳”等国家战略。


同时,《办法》能够更好地推动人身保险公司差异化经营。监管部门将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各人身保险公司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分类监管的实施,能有助于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与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发展模式,推动人身险业回归保障本源,实现高质量发展。


其实,对于人身险公司的差异化经营支持,中小寿险公司更为渴求。近期就有市场声音提出,期待差异化发展得到监管的有效支持,特别是监管对公司架构和岗位配置方面,有进一步的变化空间。


总体来看,对于防范化解中小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监管正在加大力度精准排雷、强化源头治理。李云泽也回应称,目前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存在风险,但在我国整个金融业中占比都很低。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在积极会同相关地方政府,精准施策,有力有序地推动风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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