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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

  • 2020年04月18日
  •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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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10月20日上午9时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直属营业部在北京西交民巷108号正式开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新中国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的诞生。
    成立之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仅是一个经营各种保险业务的经济实体,而且是兼有领导与监督全国保险业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从1950年1月下旬起,保险监理业务改由人民银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人保”从此向完全的金融企业转变。
    第一次全保会议议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资本为200亿元(旧人民币,下同 0。1949年11月3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300亿元。1949年12月1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增资为600亿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业务和债务负责。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初设四室一会,即秘书室、业务室、监理室、会计室和设计委员会。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1950年1月4日颁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织条例》(草案),总公司机构改为十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