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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实施办法

  • 2020年07月20日
  • 10:35
  •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 作者: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制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六家机构接管实施办法。

第二条 银保监会成立接管组,接管组人员由银保监会决定和更换。

接管组经依法公告后,对六家机构分别进行接管。

第三条 被接管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接管组行使被接管机构的经营管理权及银保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接管组负责人行使被接管机构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四条 接管组委托托管机构托管被接管机构业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精算师、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接管有关事项。  

第五条 接管组代表银保监会全面负责接管事务,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银保监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被接管机构所有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接管工作,拒绝配合或妨碍接管工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接管组人员的薪酬在原单位发放,被接管机构承担因接管所产生的其他日常办公费用及差旅费开支,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八条 银保监会对被接管机构的接管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接管组进行考核评估。

第九条 接管期限暂定一年。接管期满,被接管机构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接管组向银保监会报送评估报告,经批准后可以结束接管。

第十条 如接管工作未达预期效果,报银保监会批准后,可依法延长接管期限。

延长期满后如仍未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或者有事实可以认定无法达成接管目的,经接管组评估并提交报告,报银保监会批准后可结束接管,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接管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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