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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新规出炉,6大重点值得注意

  • 2020年09月28日
  •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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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中,修订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又有新动向。


9月28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


与去年12月向行业内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七章106条相比,《办法》缩减不少。较之其他文件的制定,《办法》也花费了更长时间。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涉及的面非常宽,涉及的制度也非常庞大,几乎相当于把很多线下的制度放到线上进行重新考量和修正,因而要充分征求各界意见,深入把握行业发展规律,希望通过这个制度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同时,又能够有宽容度促进创新。


星球保带着大家划划重点!敲黑板,注意啦!


何为互联网保险?



重新定义


这版《办法》最最重要的是对互联网保险定义进行了重新定义


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和发展规律,《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办法》还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


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


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谁能卖互联网保险?


共4类机构


根据《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办法》所称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细分了持牌主体的类型,特别是增加了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相关要求,因为随着互联网企业的快速发展,平台化的优势逐步体现出来。



卖完了不算完?




售后要注意


近几年,互联网保险高速发展的同时,还带来了包括销售误导、信息安全、资金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能力不足等方面的风险。


因而,《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售后服务的全流程提出经营要求和服务标准,主要包括三点:


一是要求保险机构配置充足的服务资源,保障与产品特点、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后续服务能力;


二是要求保险机构充分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告知消费者售后服务能否全流程线上实现;


三是对售后服务进行全面规范,提出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标准,改善消费体验。




如何监管?


锚定经常居住地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特点之一是经营突破了地域限制,消费者经常居住地和保险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由此,此次《办法》规定,银保监会统筹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制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关于保险机构的监管分工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日常监测与监管。


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银保监局也可授权下级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监管工作。


应该说,《办法》明确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负责,便于投诉举报第一时间得到处理,便于消费者与监管机构的沟通联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通过增加违法违规成本倒逼保险机构改进产品和服务。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


可直接申请牌照


此次《办法》最引人注目之处莫过于“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2020版征求意见稿最明显的一个变化是,在认可的保险机构类型中增加了“互联网企业”一项,不过是有前提的,是“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这意味着,互联网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保险代理业务资质,


当然,不是所有的互联网企业都有资格申请保险代理业务资质,2020版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特殊业务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六十五条【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互联网企业利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营网络平台代理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第六十六条【经营要求】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能够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保障互联网保险业务持续稳健运营;


(二)具有突出的场景、流量和广泛触达消费者的优势,能够将场景流量与保险需求有效结合,不断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


(三)具有系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工作机制,能够不断改善消费体验,提高服务质量;


(四)具有敏捷完善的应急响应制度和工作机制,能够快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五)具有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人员队伍;


(六)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实力,能够有效保护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信息系统高效、持续、稳定运行;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朋友圈、微信群、直播……买保险的注意啦!


须授权


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针对这类营销行为,《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办法》同样明确了具体要求:


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


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这就意味着,现在从业人员个人制作的、内容耸动的宣传单未来将不予允许。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做了针对性规定:


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


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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