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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过敏是否属于意外?能否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 2021年01月11日
  •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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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许多人生病去医院求治,需要输液、服用某种药物时,例如青霉素,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其进行青霉素皮下试验,以便检测甲他对青霉素是否发生过敏反应,假设经试验,检测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病人发生了过敏反应,感觉浑身不适,后虽经医院全力抢救,花费ICU(intensive  care unit即紧急抢救室)抢救护理费数万元,但最终病人还是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中其的死亡原因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即“迟发性药物不良反应”。有时,即便按照医疗规程操作,病人在打试验针的时候,对试验针中的试验药剂也过敏,而且当场就死亡了,这就是“突发性药物不良反应”。

在临床医学中,由于每个人的自身体质不同,导致其对某一种特定的药物或治疗方法有“药物不良反应”,也有称“药物过敏、药物副作用”,经常由于有人因为对某一种特定的药物或治疗方法有“药物不良反应”,会导致发生人身生命危险,为了避免医疗事故的产生,所以在使用某些药物的时候,必须按照医疗规程操作,或医学教科书的规定,先为病人进行皮下试验,以便检测某个病人是否对这种药物或治疗方法有“药物不良反应”,当发现他的试验结果为“阳性”时,表明他对这种药物或治疗方法有“药物不良反应”,就不能对其使用这种药物或治疗方法了,而必须改用其他的药物或治疗方法了。

“突发性药物不良反应”和“迟发性药物不良反应”,是否属于意外?能否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律师解答: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是否属于意外不能将注意力集中在“突发性”“迟发性”这个时间的长与短,是不是发生在瞬间,而应根据“近因原则”来判断。

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指的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把“近因原则”作为保险实务中处理保险索赔案件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

保险损失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是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1924年英国上议院宣读的法官判词中对近因做了进一步的说明:“近因是指处于支配地位或者起决定性作用是原因,即使在时间上它不是最近的。”

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反之,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就不负赔偿责任。

为了读者对本话题又一个更直观的理解,我举一个案例以便说明。

有一商船,战争期间受到潜艇的鱼雷攻击受伤,挣扎着驶往最近的港口,但港务当局担心该船在港口内沉没堵塞港口,拒绝该船驶入港口,该船在港口外徘徊遇到风浪沉没,该船投保水渍险,风浪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法院最后认为商船受到潜艇的鱼雷攻击受伤后,该船在港口外徘徊遇到风浪沉没,始终没有摆脱鱼雷攻击后受创的危险境地,决定该船受损的最直接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鱼雷攻击——战争行为,属于除外责任,而不是遇到风浪沉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假设,该船受到潜艇的鱼雷攻击受伤后驶进最近的港口维修,该船维修完毕后驶出港口遇到风浪沉没,那么,该船已经摆脱了鱼雷攻击后受创的危险境地,维修工作已经结束,决定该船受损的最直接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遇到风浪沉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当理赔。

那么,“突发性药物不良反应”和“迟发性药物不良反应”,是否属于意外?能否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让我们来看一下认定意外的标准:1、外来的;2、突然的,3、非本意的,4、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意外”在某些情况下是和“不可抗力”的定义是相同的,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因为发生得很快以致无法预料的事件。即: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出于自身以外的外在环境的变化,而且这个变化发生的是非常快的,短时间内一下子就发生了,以致于任何人都无法预料这个变化会发生,何时发生,发生以后如何应对。

因此,无论是“突发性药物不良反应”还是“迟发性药物不良反应”,判断是否属于意外不能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突发性”“迟发性”这个时间的长与短,是不是发生在瞬间,而应看为什么需要服药,即引起“突发性药物不良反应”还是“迟发性药物不良反应”的近因是什么。

如果某人生病去医院求治,需要输液、服用某种药物时,发生“突发性药物不良反应”还是“迟发性药物不良反应”身故,引起“突发性药物不良反应”或者“迟发性药物不良反应”的近因是生病,是由于身体内部的原因,而不是外来的,没有满足意外的构成要件,不符合意外的认定标准,所以,本律师认为,从意外的认定标准中的“外来性”角度来讲,引起“突发性药物不良反应”或者“迟发性药物不良反应” 的近因是生病,不属于“意外”,不属于该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内,因此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如果某人在公共场所遭受恐怖袭击,受到了化学毒气的伤害,在医院救治了很长时间后,还是死亡了,这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来具体判断了。

紧急抢救的过程一般包括:1、现场包扎、注射急救,2、用急救车将伤员送至医院ICU(intensive  care unit即紧急抢救室)急救,3、脱离危险后在医院住院救治、观察4、抢救住院救治期结束后,继续在医院住院进行身体康复性治疗。

如果某人在公共场所遭受恐怖袭击,受到了化学毒气的伤害,在紧急抢救过程的第1-3过程中,需要输液、服用某种药物时,发生“突发性药物不良反应”还是“迟发性药物不良反应”身故,引起“突发性药物不良反应”或者“迟发性药物不良反应”的近因是遭受恐怖袭击,抢救工作正在进行中,尚未结束,是由于身体外部的原因,满足了意外的构成要件,符合意外的认定标准,即便在紧急抢救的过程第1-3过程中在医院救治了很长时间后,还是死亡了,这样的情况还是应当理赔的,所以,本律师认为,从意外的认定标准中的“外来性”角度来讲,引起“突发性药物不良反应”或者“迟发性药物不良反应” 的近因是遭受恐怖袭击,属于“意外”,属于该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内,(当然,如果遭受恐怖袭击属于该保险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的话,就不能理赔了。)因此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如果某人在公共场所遭受恐怖袭击,受到了化学毒气的伤害,在紧急抢救的过程第4过程中,需要输液、服用某种药物时,发生“突发性药物不良反应”或者“迟发性药物不良反应”身故的,需要探讨。

此时,抢救工作已经告一段落,或者可以说已经结束,继续在医院住院进行身体康复性治疗,主要是因为遭受恐怖袭击,受到化学毒气的伤害后引起身体其它的并发症,或者其本身身体体质较弱、或者其以前就患有某些慢性病,例如: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肝胆系统疾病、高血压、神经系统疾病等,医院在治疗其受到了化学毒气伤害的同时,对上述并发症、既往病进行医治的时候,发生“突发性药物不良反应”或者“迟发性药物不良反应”的话,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要看引起“突发性药物不良反应”或者“迟发性药物不良反应”的近因是受到化学毒气的伤害后引起身体其它的并发症,还是其以前就患有某些慢性病,如果能区分,证据确凿,受到化学毒气的伤害后引起身体其它的并发症的理赔,其以前就患有某些慢性病的拒赔。

所以,“突发性药物不良反应”或者“迟发性药物不良反应” 是否属于意外?能否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这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应根据“近因原则”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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