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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两月后失明算不算意外?

  • 2021年01月11日
  •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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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索赔案件中的近因原则)


1995年8月,刘先生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分期支取储蓄终身寿险,附加意外险种。2000年2月15日,他再次投保了同一家公司推出的一份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3个月不到,刘先生就遭遇了一次意外。一天他赶去见客户,走得有点着急,在一个拐角处猛地撞到一户人家向外打开的铁窗边缘,右眼被撞伤。一开始他觉得撞伤的地方非常痛,但是依然继续赶路。过了一会儿眼睛渐渐没刚才那么疼,刘先生便以为没事了,第二天也继续忙着工作,没有去医院就诊。

2个月后的一天,刘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的右眼戴上眼镜也看不清楚任何东西!无论用了多深度数的镜片也没有用处。到了8月份,无可奈何的刘先生只好以右眼失明为由向单位申请进行残疾证明检查。一年之后的2001年7月,刘先生拿到了残疾证。

刘先生认为,自己右眼失明主要是由那一次意外碰撞引起,便拿着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寿险豁免申请和意外伤害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调查之后,对刘先生右眼失明的过程及结果没有异议,批准了他的寿险豁免保险费申请。但刘先生以他失明原因完全由外伤单独且直接引起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的意外伤残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难以认同他的说法,作出了拒赔的决定。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与刘先生交流,表示因为刘先生在遇到撞伤事故之前,已经存在双眼近视的情况,而右眼失明的结果是在撞伤后两个月才发生,引起失明的“脉络膜萎缩”症状,也可能由于多种诱因所导致。

律师解答:

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指的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把“近因原则”作为保险实务中处理保险索赔案件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

保险损失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是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1924年英国上议院宣读的法官判词中对近因做了进一步的说明:“近因是指处于支配地位或者起决定性作用是原因,即使在时间上它不是最近的。”

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反之,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就不负赔偿责任。

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关系,确定近因的基本方法有两种: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照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

2、从最终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认定近因后,紧接着就要确认保险责任,如果是单一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则:该原因如果属于可保风险就赔偿,反之,不予赔偿;例如:一个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他在乘坐飞机时因为空难死亡,那么,飞机失事就是这个人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例如:一个家庭投保了火灾保险,当家庭成员在修理水管时,操作失误,造成水管破裂,引发大水将家里的木地板、地毯等名贵家具受损,造成财产损失,水管破裂就是家庭财产损失的近因,查看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如果水管破裂是除外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就不予以理赔;

在实际情况中,造成保险事故的往往是由多种不同时间发生的原因造成的,如果这些原因全部属于可保风险,当然予以理赔,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情况往往非常的复杂,1、如果,前一个原因是可保风险,后一个原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那么保险公司就予以理赔;例如:

在风雨雷电交加的夜晚,天空中打雷,闪电击打电线杆,电线杆被打折了,造成了电线短路,引发火灾,大火烧毁了电线杆下面的车库,致使车库中的奔驰轿车被烧毁,在上面这一连串的事件中,引起奔驰轿车被烧毁的前因是雷击,后因是火灾,是不是只要有火灾,保险公司就应当予以赔偿呢?不是的,要看引起奔驰轿车被烧毁的近因是什么?在这个案例中,前因是雷击,后因是火灾,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因此, 引起奔驰轿车被烧毁的近因是雷击,查看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如果雷击是除外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就不予以理赔;反之,予以赔偿。

2、如果,前一个原因是除外风险,后一个原因是可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那么保险公司就不予以理赔;

例如:一个家庭投保了火灾保险,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规定:地震是除外责任,某一天,这个家庭所在的地区发生地震,地震造成市政管线大规模短路,引发市中心燃起大火,火势蔓延到郊区,把这个家庭的房屋烧毁,那么,在上面这一连串的事件中,引起这个家庭财产损失的前因是地震,后因是火灾,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但前因地震是属于除外责任的,因此,出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就不予以理赔。

本案中,刘先生右眼失明的结果是在撞伤后两个月才发生,引起失明的“脉络膜萎缩”症状,可见,他的情况属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结果,致使“右眼失明”的近因是“撞伤” ,属于意外,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也可能由于多种诱因所导致。”那么,在民事诉讼中,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刘先生右眼失明的结果是(其他的,属于除外责任的)多种诱因所导致。如果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拿不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的话,则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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