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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释放优化信号:险资委托投资再扩容、设禁区!

  • 2022年05月13日
  • 16:00
  • 来源:
  • 作者:智慧君

5月13日,银保监会接连发布两项与险资有关的优化政策。分别是修订后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简称《通知》)和《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纵观《通知》全文,最重要的看点莫过于在“放管服”的政策指引下,监管为险资可投金融产品范围扩围,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单一资管产品计划及债转股计划纳入其中。这一举措无疑为优化险资配置结构,以及为资本市场引入长期稳定“活水”提供了政策支持。


当日,同步下发的《办法》则着眼于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A智慧保』注意到,相较于旧版文件,《办法》在保险资金受托人的资质条件方面有所“放松”,扩大了险企的自主决策空间。同时,《办法》也分别圈定了委托投资和受托管理的禁止行为。


总体而言,两份修订新规有利于引导险资开展规范化、市场化运作,这无疑也是日前监管号召险资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入市后,送上的一份政策“礼包”。





近年来,在保险资金的投资配置中,金融产品已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23.23万亿元,其中所投的金融产品规模为1.72万亿元,占比达7.4%。




据了解,这些金融产品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资产支持计划等。




然而,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很多符合险资配置需求的新兴金融产品也不断涌现出来,如理财公司旗下的理财产品等。据调研,行业对此有着较强的投资意愿。为此,基于险资配置的新需要,以及原政策有待进一步优化的必要,修订版的《通知》应声落地。




从《通知》内容来看,主要修订的要点有:



一是拓宽了可投金融产品的范围:如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债转股投资计划、单一资管计划等纳入其中。




这是《通知》最重要的看点。从扩容的金融产品来看,理财公司的理财产品无疑是险资青睐的热门投资标的。有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3月底,全市场已有25家银行理财子公司正式开业,产品存续规模达17.27万亿元,且产品类型多是以偏固收类为主。可见,无论是从可投标的的丰富度还是产品的风险偏好看,理财公司的理财产品,都较为符合险资配置的需求和特质。



二是落实险资投资方面的主体责任。明确了保险资管机构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承担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和投后管理等责任。并在信用评级方面,取消了险资配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一直以来,我国资管机构存在对外部评级机构过于依赖的问题,这也使得资管产品、债券“踩雷”等现象屡见不鲜。《通知》通过取消外部评级要求,意在引导机构落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自主评级能力,形成市场化、科学的评价体系。




三是强调穿透监管要求。针对部分金融产品,监管要求险企要根据产品基础资产的性质穿透具备相应投资管理的能力,并按基础资产类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以此来真实反映投资资产的风险。




『A智慧保』注意到,《通知》三次提及“穿透”原则,分别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在投资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时,应按照穿透原则将基础资产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




此外,险企投资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的,需按穿透原则具备股权、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或股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的管理能力。该项规定实则也与近年来监管加强金融资产穿透管理,严防发生重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基调相一致。




四是规范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管产品的行为。《通知》对于投资单一资管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要求险企完善投资管理人的选聘标准及流程,审慎制定投资指引。




资深政策监管专家周毅钦告诉『A智慧保』,监管之所以要规范险企投资单一资管产品的行为,一方面是防范利益输送,另一方面也因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风险也是由投资者单独承担,所以风险管理上要更加审慎,强化险企的主导型责任。




五是完善险资投后管理。《通知》要求保险机构明确投后管理责任,配备专业人员定期跟踪相关投资状况,并能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未来险资不仅要重视投前、投中环节,也要强化投后管理意识。这或也意味着,接下来或不少保险机构需要配备专门的投后管理人员,以加强投资定期追踪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监管除了发布修订版《通知》外,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行为,银保监会还对2012年实施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最新下发的《办法》。




那么,监管为何对险资委托投资如此重视?




一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保险公司委托投资占比已达73.78%,自主投资占比26.22%。委托投资模式对险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A智慧保』将《办法》修订内容对比发现,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首先,在资质条件方面,《办法》删除了旧版对险企开展委托投资需满足“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不仅如此,《办法》还同步删除了受托投资管理人的诸多资质要求,仅对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出了相应的条件要求。




对此变化,中国人寿投资管理中心对相关媒体指出,此次《办法》对委、受托方的资质条件有所放松,进一步扩大了险企的自主决策空间。




此外,在《通知》答记者问中,银保监会还提及,为适应市场形势需要,由于《通知》在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中增加了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因此也同步在修订发布的《办法》中删除了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作为投资管理人的有关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在资质条件上进行调整外,《办法》在投资规范内容上也进行了相应的改动,其中最显著的变化是,《办法》分别拟定了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受托人受托管理资金的“禁止项”。




如《办法》提出,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不得妨碍、干预受托人进行正常履行职责;不得要求受托人提供其他委托人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受托人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等。




而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不得承诺受托管理资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不公平地对待不同资金,包括直接或间接地在受托投资账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账户、自有资金账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为委托人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等。




银保监会也表示,此次《办法》特别强化了受托人的主动管理责任。明确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禁止行为,并要求受托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独立进行风险判断,落实主动管理要求。同时,《办法》还要求受托人设置资产配置专业岗位,加强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建设。




当然,除了压实受托人的管理责任外,委托人也不能完全“放任”。《办法》同时要求,险企开展委托投资应履行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委托投资指引,审慎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并加强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对于《办法》发布的意义,泰康资产总经理段国圣分析称,《办法》对受托人提出了明确的投资管理要求,有助于提高险企权益类资产投资的效率,也将助力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发展。





结  语


刚刚过去的一季度,震荡波动的资本市场给险企投资带来了巨大压力。银保监会修订的《办法》和《通知》犹如一场及时雨,不仅为险资提供了新的配置工具,也扩大了险企委托投资的自主决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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