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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习惯丢掉的“知情权”

  • 2023年07月16日
  • 10:21
  • 来源:
  • 作者:王杰

作者:黄河财险北京分公司 王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不断进步,人们更加懂的居安思危,对未来的风险提前做足准确,避免因意外、疾病等因素造成自身经济受到不可承载的后果。目前为了适应社会需求,各家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越来越丰富,保障范围也不尽相同,如何在五花八门的产品中挑选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呢?

首先我们普及一下保险知识。

保险常见的是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范围主要有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险,例如机动车辆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等,还可以根据监管机构批准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下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挑选适合自己的产品。

第一,需求分析。消费者自己必须明确自己的需求,给谁买,买什么?

第二,根据自己经济实力选择适宜的保险产品。以寿险为例,根据家庭风险分担方式,优先为家中重要经济来源者购买人身保险产品,如重疾险、医疗险等;另外具有保障功能又兼具储蓄功能的年金保险比较受追捧。以财产险为例,保险标的简单,保障范围包括标的本身,第三者损失等,对家庭而言,机动车辆保险是有车族必备的保险产品,其次是家财险,顾名思义保险标的为家庭住所。

第三,选择保险公司。买保险也需要我们多看多比,认真阅读产品保障范围、免责条件、缴费期等,另外可登录保险监管机构网站查询保险公司的实力。

第四,知晓自己的权益。金融消费者拥有八项基本权益,包括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

最后讲述一个案例,带您了解购买保险时应注意事项。李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某服务公司为自己车辆购买机动车辆保险,经过询价李某认为服务公司报价最低故直接将保费微信转帐给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交给李某一份打印版保险单,李某未查看。直至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理赔时得知服务公司为车辆购买“附加绝对免赔额”,且被保险人不是自己。保险公司告知李某,本次事故赔偿金额=核定损失金额-附加绝对免赔额,赔偿款依条款约定需要支付被保险人,或由被保险人授权同意可支付他人,李某很气愤,自己是车主,保费是自己交的,赔款怎么就给不到自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李某很重情谊,投保过程并没有了解投保内容,也不知晓具体保费构成,更不清楚保险单项目及保险条款内容。个人机动车辆保险现行为电子投保形式,投保单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名称、投保险别、保险期限、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等内容,投保单链接发送投保人预留手机中,投保人电子签名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单并生成电子缴费码,根据实名缴费要求由被保险人缴费帐户支付完成生成电子保单,电子保单自动发送至预存电子邮箱内。案例中李某将自己的“知情权”让给了服务公司,既未留存自己邮箱也未留手机号,全权将权益让给了别人,自己的“知情权”无形消失了。现实场景中,我们的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往往只重视价格,不看保障;相信人情关系相信语言销售不太重视阅读保险条款,不重视免责声明特别约定;怕麻烦找人代办保险,梳不知这些传统习惯让您的“知情权”消失。

最后希望消费者不管是购买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都要根据自己需求理性消费,遇到权益受侵害时,利用好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