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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隐瞒就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后果很严重,切勿以身试法

  • 2023年10月08日
  • 09:51
  • 来源: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作者:

失业保险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如果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应当及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隐瞒就业事实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属于骗保行为,一经查实,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典型案例


(一)案例一


2019年1月,某市人社部门收到举报人来电,称某酒店员工胡某疑似在就业的同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经核查,发现胡某于2018年5月到2019年1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已重新就业。2018年7月,胡某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资格验证时未如实告知重新就业的情况,涉嫌以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且数额较大,该市人社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该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2018年4月胡某失业,于同年5月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胡某重新就业,于2018年5月16日入职某酒店任司机,酒店为其办理参保时发现无法办理,经询问胡某表示自己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致使其不能参保。于是酒店要求胡某停止领取待遇以便参保,胡某表示知道却一直未办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胡某隐瞒自己重新就业的事实,继续每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至2019年1月,骗领失业待遇共计人民币16169.4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全额退还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二)案例二


2012年3月,徐某在无真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委托某电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4月,徐某来到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徐某主动向公司提出,不需要为自己缴纳社保。同年12月,原电子公司停止为徐某缴纳社保。随后,徐某隐瞒其有工作的实际情况,谎称已经与该电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经审核通过后,自2021年2月至11月,徐某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1.5万余元,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计3000余元。


徐某工作的房地产公司发现徐某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家属代为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三)案例三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朱某在办理失业登记后,隐瞒其在某电器有限公司已就业的情况,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处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9906.6元。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归案后,已退还了全部赃款。


当地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朱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重要提醒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已核定但未领取完的期限不会作废,再次失业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不要觉得中断领取就会吃亏。


江门市人社局提醒您,近年来依托大数据比对、系统预警监测等参保人只要重新参保缴费,重新就业的关联信息就可以直达监管,参保人切莫以身试法。国家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切莫贪图眼前利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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