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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保险立法

  • 2020年04月18日
  •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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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对保险经营逐步有了法律规范。1903年,清政府设立商部。1904年,设立法律修订管。1907你哦按,徐锐拟订了《保险业章程草案》,1910年,日本人志田甲太郎参与起草的《大清商律草案》颁布,第7章为损害保险营业(共79条),第八章为生命保险营业(共10条)。
    1913年,当时任北洋政府农商总长的张谏在《实业政见宣言书》中倡言:应尽快制定公司法、破产法、运输保险等法规。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聘请法国人爱斯嘉拉为顾问,拟订《保险契约法草案》,共四章109条。由于1928年北洋政府瓦解,此法未获公布。
    1918年,《银行周刊》刊登北洋政府农商部拟订,1917年法制局修订的保险业法案》,共42条,规定外国人经营保险业,应呈报农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