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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的保证责任机制

  • 2020年09月27日
  • 15:25
  • 来源:
  • 作者: 龚保儿

依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在开具担保保函时,因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不同分为一般责任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责任保证方式下,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且往往会约定一些谨慎的索赔条件,能够有效防范受益人的恶意索赔,降低担保风险;而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下,保证人并无先诉抗辩权,担保风险较大。因此,准确区别保证人的两种责任保证方式,有利于保证人有效规避相应风险。




一、概念区别




一般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即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




二、抗辩权区别




保证人在约定一般责任保证方式下享有先诉抗辩权。依据《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即是说,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仍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的索赔顺序应首先为债务人,其次为保证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不是债务人不愿履行债务。




相较之下,保证人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下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当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责任时间区别




由于一般责任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二者在抗辩权方面的区别,令相应情形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发生不同。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可以先选择债务人履行相应责任,也可以先选择由其承担保证责任。一旦债权人先选择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开始时间即为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最迟履行债务的时间,即债务履行期届满。




一般责任保证情形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责任保证情形下,保证人开始履行保证责任的时间,并不以债务人在合同约定中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为依据,而是以相应权威机构出具判决或仲裁结果的时间为依据。




四、保证人法务角色区别




在法务诉讼中,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的保证人,可以与债务人一同被债权人诉讼至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独被债权人诉讼至法院要求先予履行保证责任;而一般责任保证情形下,除了债务人被判定为不能履行相应债务情况外,债权人只能将债务人与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至人民法院,而不能单独对保证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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