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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失信行为研究:信号传递与信用奖惩机制

  • 2020年12月03日
  • 18:52
  • 来源:
  • 作者:龚保儿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国内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发展,极大的释放了社会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增长。




但令人遗憾的是,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始终为“市场信用建设”留下了先天不足: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社会信用制度供给明显不足,信用机制存在缺口与空白,难以有效应对市场经济自身的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造成社会信用意识缺失,失信行为现象严重。







建筑业作为我国支柱性产业,自改革开放开始即表现出迅猛发展势头,长期保持快速行业发展。但客观上,建筑市场具有交易金额大、交易履约期长、交易与生产活动交织一起、合同关系复杂、牵涉面广等风险特点,在缺乏有效信用制度约束下,建筑市场失信行为现象更加严重,影响也更为恶劣。




业主失信行为







1 在招标阶段违规操作,对必须实行招标或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打项目时间差”等方式逃避招标或公开招标;明示或暗示承包商带资、垫资施工;违法分包、转包、签订阴阳合同。


2 在设计施工阶段,降低设计、施工标准;设置不合理工期;擅自修改设计、施工方案;拖欠支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源头与主要原因)。


3 在产品运营阶段,推诿建筑质量责任,逃避法定的建筑保修责任。




承包商失信行为







1在投标阶段,伪造工程业绩、企业资质挂靠,通过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贿等手段承揽业务。


2在项目实施阶段,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施工过程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拖欠分包商工程款、拖欠材料供货商购货款、拖欠农民工工资。


3在工程保修阶段,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中介服务机构失信行为







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出借资质;串通业主方明招暗定违约操作、串通承包商谋取非法利益;监理单位“吃拿卡要”索取贿赂;咨询服务管理机构报告失真等。







建筑市场信用缺失和失信行为,一方面对建筑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直接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和风险,降低建筑市场资源利用率,不利于建筑业的整体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分析建筑市场失信行为,研究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机制,是目前建筑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1 失信行为的经济学研究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是引发建筑市场失信行为的主要原因。具体而言,建筑市场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令“博弈”的主体双方,各自处于掌控信息的优势一方与劣势一方。




1 优势者,受市场经济的自发性驱使可能在交易中出现“说谎”“欺骗”等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产生道德风险;


2 劣势者,则由于信息受限,无法有效识别交易信息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可能在交易中作出损害自身利益的交易选择,即逆向选择风险。




“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失信行为现象,在建筑招投标阶段与合同履约阶段有着明显表现。




招投标阶段







在招标投标阶段,业主与承包商作为相互选择的“博弈双方”,由于对彼此的信息掌握程度不同,因而各自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风险。




之于业主方


招标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选择出最具企业综合实力、最具投标报价优势的承包商企业,帮助自身完成项目工程的建设任务。因此,业主方会设置一系列招标条件,在数家参与投标的承包商企业中进行最优选择。但显然,虽然业主方对自身建造需求十分了解,却缺乏对各家承包商相关信息的了解,如承包商的能力、业绩、素质、技术、装备、管理、服务等。




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交易选择中,承包商显然处于掌控信息的优势一方,业主方则处于劣势一方。承包商受市场经济的自发性驱使,为了承揽业务获益,可能会出现虚报工程业绩、伪造企业信息等“败德”行为,从而令业主方陷入“逆向选择”结果。




之于承包商


承包商虽然对自身的企业实力、工程业绩、人员素质、管理能力、设备水平等信息足够了解,但对业主的相关信息却缺乏了解,如业主方的详细营造意图、财务管理水平、建设资金来源(自有、融资)、诉讼偏好(法务纠纷风险)等。




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交易选择中,业主方处于掌控信息的优势一方,承包商则处于劣势一方。业主方出于利己考虑,可能会刻意隐瞒自身相关信息,压低项目价格,甚至为弥补资金缺口要求承包商带资、垫资,令承包商陷入“逆向选择”结果。




合同履约阶段







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合同之后进入“合同履约阶段”,这一阶段,二者在履约过程中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




之于业主方


依据合同约定,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由承包商负责完成,业主方主要负责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的整体把控,且这部分管理内容多由监理角色、工程咨询角色完成,业主方主要负责工程款项的按时发放,更加关注的是工期与投资目标达成。




客观上来讲,业主方对于承包商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掌控,是弱于承包商自身的,如具体施工人员的能力素质、施工材料的质量标准、设计施工方案的执行等信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承包商或出于谋利考虑,或出于挽回损失考虑(低价中标、带资垫资),可能出现使用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工程人员、使用劣质施工材料、擅自修改施工方案等道德风险行为。




之于承包商


承包商虽然对自身的合同履约意愿与能力等信息足够了解,但却缺乏对业主方信誉实力、财务运行状况、经营管理状况等信息的了解。在这一方面,业主方处于掌控信息的优势一方,承包商则处于劣势一方。业主方为转移资金压力可能出现恶意拖欠工程款发放等道德风险行为。这里需要注意,业主拖欠工程款发放也将引发承包商拖欠材料分包商款项发放与农民工工资发放。




综上,业主方与承包商之间的“信用不对称”情况可能引发大量的道德风险行为,严重损害发承包双方利益与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因此,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机制有着充足的必要性。









2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机制




基于建筑市场失信行为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可知,业主、承包商等建筑市场主体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差距越大,相关主体间出现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对于各方市场主体的利益损害也越大。因此,减少各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建立有效“信号传递机制”;防范避免可能的道德风险出现,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是目前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与内容。




信号传递机制







“信息不对称”现象的本质即在于博弈双方未能充分掌握彼此的交易信息,以致于优势一方出现道德风险,劣势一方出现逆向选择风险。换言之,只要建立彼此间有效的“信号传递机制”,尽量满足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交易信息,令“不对称”变“对称”,即可以减少此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




这种“信号传递机制”实际上也是对企业相关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公示等管理机制,涉及多项信用信息法规、信用信息系统与信用管理机制的建立。信用信息法规为各项信用管理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与指导,各类信用信息系统与信用管理机制则真正令“信用信号”有效在各方建筑市场主体间有效传递。




以信用评估为例,第三方评估或担保机构通过对企业各项基本信息、工程业绩、经营行为、财务风险、合同风险、道德风险等多方面的调查评估,以评估报告或担保结果形式向业主方或承包商传递信用风险信号,减少业主与承包商相关交易信息的不对称风险。




信用奖惩机制







建立信号传递机制能够有效减少建筑市场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但并不能完全遏制失信行为的发生,建筑市场还需要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与处罚机制,以“引导激励”与“处罚约束”形式有效遏制规范建筑市场信用缺失现象,规范建筑市场信用秩序。




如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政府监管机构对建筑市场活动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明确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标准、条件与处罚措施(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最终形成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结果,倒逼企业注重自身信誉,规范参与建筑市场活动。







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是引起建筑市场信用缺失与失信行为的主要原因,当前,我国建筑业发展应重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通过建立有效的“信号传递机制”与“信用奖惩机制”,遏制建筑市场失信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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