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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意险理赔案例:谁是建工团意险保单的受益人?

  • 2021年06月04日
  • 10:50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导读:建筑公司为工人投保了建工团体意外保险。在保险期间内,某工人在建筑工地意外摔伤,建筑公司赔付了工人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建筑公司能向保险公司主张该工人建工团意险保单的保险金吗?请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顾

(一)A建筑公司向保险公司为15名建筑工人投保团体意外保险


2018年6月,A建筑公司与B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A建筑公司承建B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建设项目。实际施工人为黄某奎。


2018年6月7日,A建筑公司向C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一份,约定每人身故保额5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5万元/人,保险期间1年。并约定了投保工程名称及地点。被保险人人数共15人,被保险人不记名。


(二)保险期间内A建筑公司赔付了一名工人在工地摔伤造成的损失52万余元


2018年8月15日,在A建筑公司的工地从事泥工工作的熊某明,在工作中不慎从三楼跌落至一楼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及各项损失,后被鉴定为三级伤残,各项损失费用为75万元。


就损失赔偿问题,熊某明将A建筑公司及黄某奎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A建筑公司与熊某明双方各应承担的责任比例,A建筑公司应承担熊某明的损失的70%即523061.25元,熊某明自行承担30%。黄某奎不承担责任。


(三)A建筑公司因熊某明的损失赔偿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A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A建筑公司即持团意险保险单,向C保险公司主张熊某奎的55万保险金,被保险公司拒绝。A建筑公司即将C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C保险公司给付55万保险金。


1、一审法院判决C保险公司赔偿A建筑公司损失52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A建筑公司是团意险保单的投保人,其向熊某明承担责任后,即取得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赔偿熊某明的损失523061.25元在保险限额55万元之内,保险公司应当向A建筑公司进行赔付。因A建筑公司只赔偿了熊某明52万余元,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52万余元。


2、二审法院改判A建筑公司非团意险保单的受益人,保险公司无须向A建筑公司支付保险金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A建筑公司是否享有案涉保险金请求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9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规定,


人身保险具有专属性,本案投保时并未指定保险受益人,按照法律规定,受益人应为被保险人,故A建筑公司不是本案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不享有案涉保险金请求权。


A建筑公司根据民事判决须对熊某明进行赔付是基于雇佣关系承担的雇主责任,是法定责任。


但在人身保险理赔方面,被保险人熊某明保险金请求权权益并未转移给A建筑公司,故其不能在本案人身保险赔偿中进行索赔。


最后改判驳回A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的分析点评


(一)建工团意险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不一致


本案案涉的保险产品为建工团体意外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团体意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般并不一致。团体意外保险的投保人一般为单位,但被保险人通常为员工。


本案中,建工团意险保单的投保人为A建筑公司,被保险人为A建筑公司的包括熊某明在内的15名员工。


(二)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保险法》第18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为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上述规定,说明建工团意险保单的受益人具有人身的专属性,保单的受益人在员工存活时为员工本人,亡故时为员工的法定继承人。


本案中,案涉建工团意险保单的被保险人熊某明在意外事故中受伤,并未亡故,故保单的受益人为熊某明本人。如果他不幸身故,他的继承人将成为保单的受益人。


(三)建工团意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可以依法转让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如果熊某明本人签署权益转让书,将保险金的请求权转让给A建筑公司,A建筑公司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但是熊某明并未签署权益转让书,如果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给了A建筑公司,如果熊某明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保险公司仍需要向熊某明给付保险金。


也就是根据一审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将会面临双重赔付的风险。


(四)人身险和财产险的保险金的计算方式并不相同


本案例中,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出了熊某明的意外受伤的各项损失。该计算方式确定A建筑公司应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是没有问题的。


但案涉的团意险保单,属于人身险保单,人身险保单的理赔是定额给付原则,非损失填补,并不按照上述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方式计算保险金。


也就是说,如果熊某明自行向保险公司主张团意险的保险金,如果其亡故,为身故保额50万元加医疗费支出的上限5万元(如有),即最多55万元;


现在其未亡故构成残疾,其应得到的保险金额,应为保单约定的最大保险金额50万元,乘以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定的伤残系数后,得出的一个固定金额。


(五)本案一、二审判决的结果点评


本案的一审判决结果,系将建工团意险,误用于雇主责任赔偿,故是错误的;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符合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关于建工团意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请参阅以下文章:


崔姐说保险:建工团意险的保险金能否抵扣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7民终207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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