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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险风险提示:巨额案件的隐藏风险

  • 2021年06月29日
  • 18:20
  • 来源:
  • 作者: 崔春霞

崔老师碎碎念:


近期,一线人员上报了很多巨额的诉责险承保案件,崔老师拒绝后,很多一线人员不死心,不断地沟通。崔老师认为,大家迫于展业压力,对诉责险这种专业险种存在的特殊风险有所忽视。


诉责险有个特点,风险与保额呈正相关,金额越大风险越高,巨额案件存在不可控的潜在风险。


现把以前撰写的这篇旧文章重新发下。以提醒大家,诉责险承保,风险意识长存。


序言


近期,下属某个分公司上报了一笔寻求共保的巨额的诉责险业务。此案虽为案由简单的借贷案件,但保全金额高达35亿元。根据承保能力(风险评估),拿到业务的同业公司无法全部承接,寻求同业共保支持。


我了解到35亿元的保全金额,直接表示拒绝参与。一线经办人员非常不解,就问:此案明明是公司鼓励承保的借贷案件,我们只参与承保2个亿(保额),没有超过再保合约额度,为什么不能参与?


我不同意参与的理由如下:


本案案情虽貌似简单,但争议金额很大,潜藏着无法控制的风险,此种风险可称之为“巨额案件的隐藏风险"。此种风险与案情无关,与案件金额有关。


很多人估计会对我的回答表示不解。


我们公司的诉责险业务,被人美称为“小而美”类型,就是因为我们为了控制出险概率,选择承保的案件的保全金额,集中在不容易出险的金额范围内。


那为什么会如此制定承保政策呢?原因又是什么?巨额案件又潜藏着哪些风险?


下面我逐一进行分析。


一、司法环境对案件结果的不确定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制度。通俗地讲,也就是不同级别的法院,一审受理的案件金额不同。级别越低的法院,一审受理的案件金额越小。级别越高的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的金额相对较高。


一般来讲,级别高的法院,法官的的综合素质更高,判案水平也高,理论上应该更容易做到客观公正。但事实上,额度越小的案件,审理结果越容易体现客观公正。


原因是因为,金额越大的案件,法官判案受到的干扰越多。从当事人的角度,金额越大的案件,越有动力寻求各种司法资源帮助,这样就带来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


也就是对于金额越大的案件,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也更多更复杂,案件的结果更难预测。从近期沸沸扬扬的遗失案卷的事情的就可以印证这一点。


经常爆出的SIFA腐败,就是因为相关人员在一些巨额案件中做了手脚。因大额案件涉及巨大的利益,容易滋生腐败,而小额案件不值得腐败滋生。


二、被放大的保全溢额的影响


一般原告提起诉讼,诉请金额普遍都会比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的金额要高。其中有的是略高,也有的高的很离谱。如略高就属于正常范围,高出部分不会认定保全错误;但高的离谱,就存在超额保全的风险。


有人会问,为什么原告起诉的金额要比最终认定的金额高?原因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如果原告不主张,法院即不会审理。


比如,原告与被告的借贷约定了月息4分,原告起诉按约定主张了借款利息,因原被告的约定高于最高法院关于利息上限月息加罚息3分的规定,法院会按上限判决,也就是按照3分的规定执行。


如果原告起诉的利息金额按月息1分主张,因低于法律的上限,法院会按原告主张的金额判决。也就是对于原告的诉求,进行判决;对于原告未主张的合理部分,法院并不会主动审理并判决。


所以大部分律师在制定诉讼策略时,都会建议将起诉金额要尽量确定的高一些,以便留有余地。


而诉讼财产保全的金额大部分会与起诉金额保持一致,这就带来了超额保全的风险。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起诉金额不大的案件,因超额部分总额很低,保全被申请人即使认为保全错误,但考虑时间、金钱及投入产出比等因素,会放弃索赔诉讼;即使起诉索赔,法院最终也未必会支持。也就是此类案件保全错误及赔偿的风险低,低到基本可以忽略。


但如果案件起诉金额数千万至数亿元以上,超额部分虽与小额案件占比相同,但因基数大,多起诉及保全的超额部分,或称溢额的绝对数将会被放大,此风险就不能忽视。


比如以下三案:


A案:起诉2000万,多起诉10%,溢额200万;


B案:起诉20000万案件,溢额10%,溢额就是2000万;


C案:200000万案件,溢额10%,溢额就达20000万。


虽然溢额占起诉/保全金额比例相同,我相信对于法院判决未支持的溢额部分,保全被申请人提出保全错误并进行索赔主张的动力,C案>B案>A案。


当然,我们保险公司法务审核诉责险承保项目,对于保全金额不太合理的畸高案件,一般会建议投保人降低保全金额。但大多数律师及投保人的诉讼金额的确定,是基于很多因素的考虑,因此并不会接受保险公司降低保全金额的意见。


三、神仙打架凡人遭殃


一个欠款35亿的案件,起诉状非常简单。但你相信案情就像起诉状中陈述的那样吗?两家企业,签了合同,对方拖欠款项35亿?一般哪家企业有这么大实力?


一般经济往来,如果供货过程中发现对方信用不好拖欠货款,就会设法追索,而不会让欠款金额累计到数亿,再迫不得已提起诉讼。


此类案件,通常情况下,是表面的诉讼掩盖了双方的其他矛盾冲突。诉讼只是双方斗争的一种方式,非以解决纠纷为目的。


根据经验,此类案件的形成过程,一般是这样:


双方(老板)以前是合作伙伴关系,而且合作关系良好,否则不会发生如此高额的资金往来。因为某种原因,双方(老板)发生了分歧,矛盾冲突到严重程度,互相就会撕破脸皮。


一方不服气,为了打压对方,就会从自己的角度,罗织资料,提起诉讼。此种诉讼,原告方通常会隐瞒一些对己方不利的事实。


曾经有一个拟投保案件,原告起诉对方欠款8000万元。原告主张的欠款发生时间在10多年前,证据资料除转账记录外,再无任何证明上述款项为借款的其他证据;且转账记录也没有注明所转款项为借款,原告也提供不了任何的对账记录。


原告的说法是两家关系好。但关系再好,财务每年记账,需要进行账目核对,就需要进行对账确认。没有对账单是不合常理的。


如果两家企业同为一个老板控制的关联公司,上述做法可以理解。但如果不是关联公司,上述做法就不符合常规。


转账记录只能证明双方发生了资金往来。至于什么业务导致的资金往来,原告为了达到打击对方的目的,不会告诉我们保险公司。


但在诉讼中,对方极有可能举证其他证明双方存在其他业务往来的相关证据。如果这些证据经法院审理后得到证实,原告的诉讼主张得不到支持,保全错误的风险就会很高。


保险公司承保这类案件,出险及发生赔付的风险也相应增高。


另外,由于此类案件是由于双方合作关系闹僵导致的,一方胜诉,另一方不会轻易善罢甘休,诉讼已然超出就事论事范畴,必然会千方百计,动用各种资源继续诉讼。


甚至在诉讼结束后,提起保全错误的赔偿诉讼,届时,我们保险公司会因为承保了诉责险而被殃及池鱼,牵连进入诉讼。


第三,此类案件,因金额很高,说明两家企业实力都很强大,也就意味着两家企业的社会资源都会充沛,这种诉讼的结果很难预判。


也就是神仙打架,我们凡人的保险公司将跟着遭殃。


四、保费不充足的影响


诉责险的出险风险,随案件金额增大,风险是呈上升态势的。但市场的情况,刚好与之相反,金额越大,费率越低。金额越小,费率越高,也就是保费是倒过来了。如果承保的巨额案件越多,就带来保费充足率越不足的问题。


五、漫长的诉讼周期的影响


巨额诉讼案件,因其中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且繁多,案件审理周期不会像小额案件,3、5个月就结案。


此类案件审理周期普遍偏长,也就意味着保全期间被拉长。保全期间长了,一旦发生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相应增加。比如保全账户,时间越长,存贷利息差越多。


也就是损失会形成金额和时间的双重放大效应。


六、高额的法律费用


如果保全被申请人提出一个巨额案件的索赔诉讼,审理周期长还倒罢了,关键是因为索赔金额高,保险公司需要全力应对,就会发生聘请律师的一笔巨大的费用支出。


近期,同业公司一笔被索赔7000万元的诉责险索赔诉讼案件,虽然最终结果保险公司胜诉了,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案件两审支出的律师费用达近500万元,该笔法律费用,是不容忽视的赔款支出。


七、风险集中效应


风险集中效应是指,同样的保险金额,由于构成不同,带来的风险效应不同。


比如,有10个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和分别放在十个篮子里,打碎的风险一样吗?答案显然是不一样的。


10个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一旦篮子摔了,10个鸡蛋面临同样摔碎的风险,也就是风险集中。


而10个鸡蛋分别放在10个篮子里,一个篮子摔了,只有一个鸡蛋摔碎,而其他9个鸡蛋不受影响,也就是风险分散。


一般一线人员,愿意承保巨额案件,因为单位时间效率高。承保一笔巨额案件的过程与承保一笔小额案件的过程差不多,但业绩效率就大大高于小额案件。


但其实,巨额案件的出险风险和小额案件的出险风险是不同的。巨额案件面临了很高的出险风险。


以同样保险金额的2亿元为例:


A、保险公司承保38亿案件中的2亿元保额;


B、保险公司承保单笔2亿的案件,保额也是2亿元;


C、保险公司承保10笔2000万元保额的案件,总保额也是2亿元;


D、保险公司承保100笔200万元的案件,总保额也是2亿元;


上述四种情况,总保额都是2亿元,但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是不一样的。


从概率上统计,出险及发生赔付的概率A>B>C>D。


这也就是为什么保险原理中,会要求承保时将风险单位分散,目的是以避免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重大损失,确保经营的稳定。


任何时候,小额分散都是我们不应忽视的原则。


八、结语


巨额案件的隐藏风险是诉责险承保中不容忽视的风险。


因此,再次告诫我们的一线人员:


我们广大中小保险公司,我们的承保政策的制定基础,是基于公司对风险的现实承受能力。我们目前形成的诉责险的精耕细作的精细化风险管控模式,是适应我们公司目前阶段的。为了诉责险的长远发展,"小而美"模式必须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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