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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期保险续保满两年,能否以“未如实告知”解除合同?

  • 2024年01月02日
  • 17:42
  • 来源:公众号理赔帮
  • 作者:


——前言——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法》中规定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就是只要合同生效满两年,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属于保险事故的,应该理赔。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长期险无可争议,而一年期的医疗险、重疾险等产品虽然可以续保一定的期限,但其每份保单的保障期限只有一年,似乎并不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那么,一年期的保险产品哪怕续保了多年,是否也会因为没有如实告知而被解除保险合同、无法实现持续保障作用呢?


不必然!


这个问题不能孤立地来看待是否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还需结合续保时的续保流程综合来看待。本期,我们就来分享一起这方面的争议案件。



01

案情概况

投保险种:医疗险

出险事由:主动脉夹层

拒赔理由:高血压病史未如实告知

争议金额:12.8万余元




02

案件时间线



01
投保

2019年7月,温琦(化名)通过手机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之后一直续保至2022年。

02
出险

2022年1月,温琦经医院诊断为1.主动脉夹层;2.高血压Ⅲ级(极高危);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03
理赔

2022年2月,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称温琦投保前已患有二级及二级以上高血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与温琦的保险合同并退还保费。


04
咨询

2022年4月,温琦找到理赔帮咨询分析案件,并委托理赔帮入驻律师代理本案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05
结果

2022年11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温琦赔付保险金12.8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5月,二审维持原判。




03

庭审纪实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界面中存在关于“投保前是否患有二级及二级以上高血压”的询问,而原告的病历记载其存在高血压病史已有10年,但原告在投保时勾选“否”,隐瞒自身健康状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

1. 关于保险公司的询问。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有举证责任。


2. 如果案涉保险是长期险的话,原告在2019年进行投保,截止出险日期为止已经超过两年,保险公司无权解除案涉保险。


3. 如果是短期险的话,此后每年续保等于“重新投保”,每年度保单均为独立保单,每年都需要单独询问,而实际情况是原告在第一年之后的续保只需要续费,而无其他流程,保险公司并无询问也没有提示及明确说明,在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情况下,原告没有告知义务,从而不构成步入式告知,被告无权解除案涉保险合同。


综上,案涉保险合同,无论是长期险,或是短期险,被告以原告未尽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于法无据,应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法院判决要旨

原告自2019年7月起投保被告公司的医疗险,后连续两年续保,续保过程中仅需支付保费,无其他特别提示。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在原告续保过程中应告知内容对原告进行询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条款对原告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


综上,被告以原告未尽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于法无据,被告通知原告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因不属于双方约定解除合同情形亦不属于法定解除合同情形而无效,应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原告请求理赔事由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请求被告支付保险金128680.67元是经医保报销后剩余需报销的重大医疗住院医疗保险金及异地就医转诊交通费,请求金额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内,故本院应予支持。


(一审、二审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04

小帮手看法



得益于科技与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得到了快速地推广和普及。消费者可以便捷地进行在线投保,享受到了更加便利的保险购买体验。然而,在这种高速发展的背后,互联网保险行业也面临着一系列深层次的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存在不足。虽然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获取相关保险信息,但在大量的信息中找到准确、全面的条款和保险细则并不容易。消费者对于保险条款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可能有限,导致在购买保险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产品在条款交付和提示说明义务上也存在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保险公司往往在保险购买过程中忽视了对条款的详细说明和提示,甚至在合同履行后缺乏有效的沟通和解释。这使得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了解不足,一旦发生保险纠纷,消费者常常面临理赔困难和权益受损的局面。


对于此类案件,上海宝山法院审判员苏东东认为,


“在互联网保险纠纷中就保险公司是否交付保险条款和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而发生“扯皮”的现象日益突出。究其原因,一是因为线上销售时,所有的行为均依托于网络,保险人需依托网页的操作程序来完成合同条款的交付及提示说明义务,对保险人提出了较高的技术要求。二是部分保险公司及从业人员“重推销轻售后”所致,影响了保险行业的最大诚信原则,损害了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环境。”



鉴于以上问题,上海宝山法院也向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指出了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证据留存意识不足、二是互联网保险领域的监管规定落实不严,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两条司法建议:


1. 建议保险公司组织学习银保监会颁发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文件。

2. 落实互联网保险可回溯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规定,做好销售页面管控,细化对于“操作轨迹”的认定与保存,实现销售行为可还原,并按照可回溯管理资料保管期限的规定予以保存。



我们对此非常认同,要求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保险销售中积极落实可回溯管理规定,确保销售过程的可还原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尤为重要。


这样的举措可以提高互联网保险销售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和纠纷的发生。同时,按照可回溯管理资料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保存,可以在纠纷发生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保障双方权益的公正裁决。


这些司法建议旨在引导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加强内部管理和合规措施的落实,提升行业整体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同时,法院希望通过司法建议的提出,引起各方对互联网保险监管的重视,促进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完善和强化,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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