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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不属于“自驾车?车祸身故少赔100万,起诉后获赔!

  • 2024年02月29日
  • 10:43
  • 来源:公众号理赔帮
  • 作者:

——前言——

在汽车高度普及的当下,除了专属的车险外,也有很多包含“自驾车伤残或身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随之而来的是涉及自驾车意外保险的理赔纠纷逐渐增多。在本期分享中,我们将探讨一宗被保险人驾驶自家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所驾驶车辆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自驾车范畴为由拒赔的案例,本案最终在理赔帮入驻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获赔百万。

01

案情概况

投保险种:寿险(保障项目包含自驾车意外全残与意外身故保险金)

出险事由:驾驶自家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

拒赔理由:拒绝以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赔付200万,仅赔付100万

争议金额:100万元

02

案件时间线


01
投保

2020年2月,方琪(化名)以其父亲方振(化名)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两全保险。保障项目包含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100万、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200万等。


02
出险

2022年6月,方振驾驶自家轻型厢式货车(登记用途是非营运,登记车主为其女婿),与案外人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保险人当场死亡。

03
理赔

事故发生后,方琪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22年7月11日,保险公司按照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赔付了100万元身故赔偿金,拒绝以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的标准进行赔付。

04
咨询

2022年8月,方琪找到理赔帮进行案件咨询,在听取案情分析后决定委托「理赔帮」入驻律师代理本案。

05
结果

2023年2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100万元,原告合计获赔200万元!

03

庭审纪实


争议焦点

被保险人驾驶的厢式货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个人非营业车辆标准,其身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200万元的赔付范围?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一、投保时原告已就电子投保单亲笔签字确认已收到了保单、条款等,也确认被告已对产品条款进行了提示说明。投保后被告客服人员也再次回访确认原告已经了解保险责任及权利义务,原告知晓或应当知晓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保险合同对重要的保险条款、免责条款均采取加黑、加粗等方式特别提示,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并应尊重合同内容。

二、被保险人死亡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理赔条件,被告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概念]

保险合同约定个人非营业车辆需要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而该标准明确乘用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征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本次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不符合上述乘用车范围,因此保险事故不符合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范围。

且案涉“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属于免责条款,该条款是被告应当承担什么保险责任的条款,合同开篇即注明“我们保什么保多久”以及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案涉保险合同对免责条款有了详细列明。假使案涉条款是免责条款,被告也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判决要旨

保险是具有社会经济互助性质的活动,投保人之所以支付保费进行投保,其初衷是为了转移风险保险人若主张拒赔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则拒赔事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因被告并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有关“乘用车”范围的限制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保险公司未上诉,现已执行判决内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根据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约定赔付保险金,扣除已支付的100万元,被告保险公司仍需赔付100万元,原告合计获赔200万!

04

小帮手看法

本案中,自驾车条款的定性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认定,进而影响该条款的效力。因此,该条款应被归类为“保险责任条款”还是“责任免除条款”常常存在争议。

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关键内容之一,直接涉及到被保险人的权益。在投保时,保险人有责任向投保人充分解释免责条款的内容,确保其理解清楚。然而,在制定免责条款时,保险公司也应当谨慎,避免将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化。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将自驾车限定为私家乘用型车辆,这导致了合同中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将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条款归类为责任免除条款。

本案法院虽将界定乘用车范围的格式条款定性为免责条款,但在理赔帮处理过的类似案件中,不同的法院会有不同的观点,也有不同的案件突破口。有些法院可能更注重保险合同的整体目的和合理预期,倾向于将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条款归类为“保险责任条款”,强调保障被保险人的合理权益。而另一些法院可能更关注条款的具体措辞以及保险公司的解释义务,可能更倾向于将其归类为“责任免除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合同解释的公平原则以及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核心价值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制定和修改免责条款时,应当更加透明和谨慎,避免使用模糊或容易引起误解的措辞。另一方面,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充分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确保其对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清晰的理解。

但无论如何,生活的不可预测性让我们无法掌控所有的风险。如今的信息虽高度发达,但保险理赔并不只是简单的申请流程,更多的是一场复杂的博弈。恰如本案,倘若没有专业的指导和敬业的服务,客户要顺利获得应得的赔偿将会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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