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书第107页,引用了一个案例,很有代表性。用大白话做个改编,说给大家听。
话说,张某和杨某是好朋友,非常要好的那种,姑且称他们为异父异母的亲兄弟。
2009年5月8日,保险公司代理人高某向张某推荐了一款健康险。张某觉得自己不需要,但是好朋友杨某可能需要。于是,就替杨某投保了这款健康险,保额为10万元(此段落信息量很大,请大家认真理解)。
签保险合同嘛,肯定会有询问和如实告知。
投保单上关于被保险人吸烟、饮酒、过去一年在医院治疗、过去三年体检异常等问题,均填写了“否”。
在签字环节,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因杨某当时并未在现场,代理人高某便代替杨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处分别签名。
之后,张某电话通知杨某,已经为杨某购买了保险,杨某当即表示同意。
2010年4月2日,杨某被医院确诊肺癌。
杨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查明,杨某曾经以张某等人名义在医院接受过检查,并入院进行过治疗,在入院记录中主诉个人史中包括了抽烟、饮酒20余年等情况。
于是,保险公司以杨某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不赔?那就法院见。杨某便将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
法院认为:保险代理人高某代替杨某在投保单上签字,但事后张某已电话通知杨某为其购买保险,杨某表示了同意,应该认定杨某具有投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
虽然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但保险代理人高某明知投保人未在场,也未填写投保单,却代替投保人杨某签字,视为放弃了对投保人的询问,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保险公司,投保人据此无需履行告知义务。
所以,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拒绝给付保险金。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10万元保险金。
看到这里,我们回过头来捋一捋整个案件。对于杨某身体不好不符合投保条件这件事,杨某知道,张某也知道。
为啥这么说?
一是,杨某曾以张某的名义在医院做过检查。
二是,健康险嘛,本来就是人人需要的险种,张某觉得自己不需要,而杨某需要,恰恰说明了张某明知杨某身体不好,才赶紧为好兄弟买份保险来“防身”。
所以,不管杨某在不在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这件事,绝对是实锤的。也就是说,不管是张某也好,杨某也罢,在买这份保险的时候,确实是未按要求如实告知,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有错在先。
但是,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是,代理人高某未按要求行使询问职责并代投保人签名,这就免除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另一个问题就来了:因为代理人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受损,保险公司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吗?如果代理人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多少责任?
下期,我们用实际案例来解答。
无婚姻关系,却以夫妻名义变更投保人,保险合同有效吗?
别搞错了,保险打破刚兑,对行业来说,是利好!
最高法案例:保险代理人代签名,即便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打破刚兑?这可不是危言耸听
买了保险也不是万事大吉,在和第三人达成赔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制度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搞懂了这点,就理解了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7条
车门一开,赔偿百万。要不想乘客倾家荡产,车主务必提醒乘客小心开车门
学好这条,让责任保险中不合作的被保险人,尝尝法律的铁拳
看图说话,保险这个行业,值得你来试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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