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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善保险代理人制度是必然

  • 2020年04月18日
  • 16:22
  • 来源:顾克伟
  • 作者:顾克伟
--------与何文炯博士访谈

采访对象:何文炯博士。浙江大学保险与精算学教授、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委
员、浙江省人大地方立法专家、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保险学
会常务理事、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保险学会副会长。
采访地点: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
采访日期:2009/07/09

顾克伟问(以下简称“问”): 您一直关注保险代理人的发展,对于保险代理人的定位、以及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您是如何看待的?
何教授答(以下简称“答”):其实按照中国的保险法,保险个人代理人的地位是非常明确的,即使在2002年保险法修改后,关于保险个人代理人的地位和法律关系也是明确的,只是保险行业没有依法办事,由此形成了今天这样的一个怪现象,保险个人代理人既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也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代理人。所以,在公众心目中,保险行业成了一个不负责任的行业。
保险行业在取得高速发展的同时,保险个人代理人本身的发展严重滞后,现有保险个人代理人的体制让保险公司运作的成本相对较低,收益很高。在保险界,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人劳动的事实客观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与现阶段中国总体上的收入分配状况是类似的。

问:人们都在关注农民工的问题,这表明已经有更多的人来关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但许多有识志士已经意识到实际上保险代理人也与这一弱势群体相差无几,您如何看待?
答:中国大陆保险个人代理人的地位在1996—1998年的时候较高,无论是在收入方面还是在社会尊重方面,相对而言那个时候个人的成就感比较高。
但以后就开始趋于下滑,这个群体的再生产能力也明显下降,后劲也乏力,方方面面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进而也不断影响了投保人的利益。
而这些问题的产生与当时引进这个制度缺乏充分思考所致,这个制度本身所处的中西方环境的差异是当时所没有充分考虑的,并且在以后的时间里,整个行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大家更多关注的是业务量的增长,关注保险公司自身利益的增长,关心的是保险个人代理人不断完成更多的业务指标。而因保险个人代理人所引发的问题逐渐增多并被这个社会更多非议时才感到事态的严重。
责任不能落在保险个人代理人身上,而是这个制度本身。而现在的保险个人代理人的生存状况与农民工也相差不多了,也可以被看成是弱势群体。农民工的问题已被重视了,保险个人代理人的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问:在不少保险代理人中存在着明显的急功近利,短期行为等弊端,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哪里?
答:现有的体制必然会产生这种情形,并且整个保险行业也存在急功近利的情况。关键在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思路需要重新调整,对于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也要重新定位。

问:中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实施以来,保险代理人已经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可是有这么一种说法,为他人带来保障的保险代理人自己却没有保障,您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答:保险个人代理人作为一名劳动者理应享受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现在的情况是保险个人代理人接受保险公司的管理,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却享受不到劳动者的相关福利待遇和基本风险保障。作为劳动者的保险个人代理人,在为他人提供保险服务的同时,自己却没有社会保险,这是很遗憾的事情。
如果保险公司不能与保险个人代理人确立劳动关系,那么保险个人代理人就应定位为个体劳动者,以个体劳动者的身份从事劳动,那么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地位是平等的,则他们的行为不应受保险公司的支配,并获得更为合理的佣金,使得保险个人代理人有足够的能力去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问:保险代理人享受社会保障的最大障碍在哪里?
答:如果保险个人代理人被定位为真正意义上的保险个人代理人,从制度本身来讲没有任何障碍。因为既然是个人代理人,也就是个体户,那一切按照个体户的规制来操作,则合法合理又合情。
问题是目前的保险个人代理人两头都不着边:保险公司不会象对待员工那样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他们也不能作为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平等对话而获得更多的代理佣金,而作为个体劳动者自行去参加社会保险。从这个意义上说,佣金过低是一种障碍。

问:2009年5月22日,胡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提出社保改革的优先目标是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您认为这一精神对保险代理人而言意义何在?未来保险代理人的保障将可以怎样构建?
答:根据国家的要求,要尽快实现人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这一目标。而保险个人代理人是社会成员,是劳动者,我相信,随着这一工作的推进,个人代理人的社会保险问题必定会解决。我们希望保险行业及其监管部门切实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在促进保险个人代理人参加社会保险方面发挥积极的推进作用。这里,关键的问题是给予保险个人代理人以明确的定位。
一旦定位明确,保险个人代理人的社会保险问题就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就可以采取明确的监管措施。
保险个人代理人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应该单独设计一套,而是应该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享受一般劳动者的同样待遇。

问:保险代理人的每月收入极其不稳定,一旦保险代理人参加社保的话,在缴费标准,享受待遇等方面有何具体建议?
答:保险个人代理人定位明确之后,就应该按照国家统一的制度和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显然,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问:改变代理人的状况,首先从代理人自身开始。其他方面有哪些也应该改进的?
答:一个人一旦进入到保险个人代理人这个队伍,就应该了解这个行业的特点,明白其中的规制,其中自然遵循适者生存的原则。保险公司则会努力去做精做强这支队伍。因此,一定会有不少保险个人代理人会被淘汰。保险个人代理人必然明白如何寻求谋生之道,明白如何提高生存与发展之能力。
    现行的制度和政策必须改变。保险公司们需要树立长远发展的目标,努力成为百年老店。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进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还要创新营销制度、完善佣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