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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买保险之前,定期体检真不好

  • 2020年07月20日
  •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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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商业健康保险,首先需要关注的就是健康告知。


在健康告知里,保险公司是怎么询问的,将直接关系到后期理赔纠纷时候,你是否有胜算的机会


开始今天的案例分享


2016年4月25日,陈某彩超检查结果 右侧乳腺低回声团,性质待定


2017年4月6日,陈某在同一医院彩超检查结果显示 右侧乳腺低回声团,考虑增生结节


2018年3月12日,陈某投保XX福寿险附加重疾,长期意外,豁免C和轻症豁免C


2018年6月15日,陈某在医院彩超检查,显示右侧乳腺低回声团,BI-RADSV类,考虑恶性病变可能性大


2018年6月25日确诊为 右侧乳腺浸润性导管癌、右侧乳腺纤维腺瘤、右侧腋窝淋巴结见转移癌


2018年8月6日,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保险,并且解除合同




二审审理


认定合同相对方的主体问题。

本案焦点为投保人是否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该保险合同对乳腺问题的健康告知询问内容为:您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您是否曾有阴道异常流血、畸胎瘤、葡萄胎、盆腔炎或其他任何乳房、子宫、卵巢的疾病?

保险公司抗辩投保人隐瞒体检彩超结果异常,属于故意隐瞒告知,因此解除合同

法庭认为投保人2016年和2017年检查结果提示低回声团,但是提示病变风险,投保人因此并没有寻求治疗,2018年体检报告提示恶性病变风险,投保人马上积极治疗。由此认定2016,2017年投保人并没有意识到属于身体健康异常

保险公司健康告知的询问没有明确何种检查结果为异常,也未明确乳腺增生结节是否为乳房相关疾病,因此本案不属于投保人隐瞒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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