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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判例:辽宁平安人寿内外勾结,共谋利用自杀骗取保险金170万元。

  • 2021年03月15日
  • 16:24
  • 来源:A爱理赔
  • 作者:爱理赔

2019年四月份,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审宣判,被告杨某峰等人利用他人患有直肠癌晚期、生存意志不坚定并产生轻生以骗取保险金的主观故意时,对其进行引导、帮助,促使自杀身亡,辽宁平安人寿葫芦岛公司业务人员、核赔人员在知晓情况下仍审核承保理赔,多案虚假理赔金额超过170余万元。主犯“被告人杨某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业务人员“被告人孙某艳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核赔部调查人“被告人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杨慧峰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孙鑫、孙丽艳等保险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辽14刑终25号


原公诉机关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慧峰,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中共党员,辽宁省葫芦岛市人,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8月1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7年9月22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菊清,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鑫,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辽宁省葫芦岛市人,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8月1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7年9月22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克章,辽宁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博,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丽艳,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七部主管,中共党员,辽宁省葫芦岛市人,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8月1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7年9月22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秋实、段诚诚,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兴,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满族,本科文化,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核保核赔部调查员,辽宁省葫芦岛市人,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8月21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7年9月22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越华,辽宁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康,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帅,女,199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葫芦岛市人,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8月29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7年9月22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辩护人米红丹,辽宁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娜,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葫芦岛市人,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8月1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7年9月22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诗绘,女,199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辽宁省葫芦岛市人,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8月25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7年9月22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迎冬,男,198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兴城市长途客运公司职工,辽宁省兴城市人,现住兴城市。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2017年9月15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7年10月10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18日被龙港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日被龙港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世英、铁鑫,辽宁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曾徐彬,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葫芦岛锌厂工人,辽宁省葫芦岛市人,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8月25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7年9月22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龙,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辽宁省葫芦岛市人,现住葫芦岛市建昌县。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8月2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7年9月22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徐利,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葫芦岛市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9月15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7年10月19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郝凤友,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无业,辽宁省葫芦岛市人,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8月19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7年9月22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慧峰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孙鑫、孙丽艳、王兴、王帅、曾徐彬、孟娜、张诗绘、张龙、徐利、郝凤友、董迎冬犯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辽1403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孙丽艳、王兴、王帅、孟娜、张诗绘、董迎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某、陆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慧峰及其辩护人曹菊清、孙鑫及其辩护人徐克章、张博、孙丽艳及其辩护人张秋实、段诚诚、王兴及其辩护人张越华、杨康、王帅及其辩护人米红丹、董迎冬及辩护人王世英、铁鑫,上诉人孟娜、张诗绘,原审被告人曾徐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故意杀人


2017年4月,张某1(已故)为了骗取保险公司的意外保险金,与被告人杨慧峰共谋伪造交通意外事故骗取保险金。被告人杨慧峰为了得到保险金,与自己的妻子被告人孙鑫假离婚,被告人孙鑫再与张某1假结婚,并商议骗得赃款自己与张某1各一半。此后被告人杨慧峰给张某1在九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十余天后,六家保险公司陆续退保,剩余三家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中国人寿、平安养老)没有退保。被告人杨慧峰为张某1购买了墓地。2017年7月,被告人杨慧峰到张某1家与其商议赃款分配,并由被告人杨慧峰给谢某签署一张欠条。


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杨慧峰与被告人孙鑫微信聊天记录提到为张某1买药后又说:“这老头要死了”。孙鑫说:“没办法啊”。杨慧峰称:“抓紧给钱都还了吧,要不咱都得累死”。


2017年7月20日上午,张某1给被告人杨慧峰打电话称自己受不了了,让杨慧峰送其走。被告人杨慧峰明知张某1不想活了,便开车到张某1家,张某1的妻子谢某、儿子、岳父母等人都出来与其告别。由于异地意外死亡便于保险理赔,被告人杨慧峰和张某1选择在山海关伪造交通事故意外现场。张某1为了造成一个人去山海关的假象,由杨慧峰出50元,张某1自行购买一张葫芦岛到山海关的火车票。被告人杨慧峰驾车拉载张某1从葫芦岛西口上高速,到山海关下高速,找到一家宾馆,开两间房各自休息。当日13时许,被告人杨慧峰与孙鑫微信聊天称:“得都完事再回去”,孙鑫问:“你等着他死啊”,被告人杨慧峰说:“嗯”。当日下午张某1与其姐姐张萍视频时说:“姐,我回不去了,我也后悔了。”张萍问:“后悔是什么意思,你快回来吧。”张某1称:“已经回不去了,要是回去该有人不愿意了。”张某1在视频时告诉谢某以后都听被告人杨慧峰的。


当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慧峰带张某1吃烧烤喝啤酒并吃了止痛药。21时许,被告人杨慧峰驾车带张某1到山海关外环,张某1换了新衣服,下车转了一圈又回来,与被告人杨慧峰交谈后,下车又走了。被告人杨慧峰将车开到路上又走了二三十米,调头到马路对面,大约五分钟看见张某1被撞倒躺在地上,看到一个骑电动车的路人看见现场并报警后开车走了。


(二)保险诈骗


1、被告人杨慧峰认识被告人孙丽艳后称其为师父,被告人孙丽艳让被告人杨慧峰给亲友上保险再帮助其以保险理赔金的方式将保费套回。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杨慧峰出保险费,在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人杨慧峰、孙鑫经营的中介所内,被告人孙丽艳使用被告人杨慧峰提供的张某2伟未到案身份证及银行卡,为张某2伟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上投保人身保险。保险考察期过后,孙丽艳将理赔材料上传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平台,以张某2伟名义申请理赔。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告人杨慧峰、孙鑫持有的张某2伟的银行卡内汇入理赔保险金人民币7758.07元。


2、2015年夏,被告人杨慧峰与孙丽艳、王兴在一起吃饭后熟识,被告人杨慧峰与孙丽艳、王兴共谋利用保险公司的大病、意外理赔骗取保险金,为了让被告人孙丽艳在骗取保险金的过程中对其进行帮助、指导、顺利通过,被告人杨慧峰将在沈阳购买的登记在孙鑫名下车牌号为辽AR60**的黑色天籁轿车送给孙丽艳,经葫芦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8.76万元。


2015年10月22日,在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人杨慧峰、孙鑫经营的中介所内,被告人孙丽艳使用张某2伟身份证及银行卡,为张某2伟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加投人身保险,由被告人杨慧峰、孙鑫支付保费。


被告人杨慧峰为了骗取保险金,通过被告人曾徐彬介绍认识被告人张诗绘,被告人张诗绘、曾徐彬在明知被告人杨慧峰意欲利用大病理赔骗取保险金的情况下,将患有直肠癌的张某1(已故)介绍给被告人杨慧峰。被告人杨慧峰与张某1就顶替他人治疗骗取保险金达成一致。2016年3月20日、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孙鑫分三笔给被告人张诗绘微信转账人民币1万元,2016年4月6日被告人孙鑫名下的银行卡向被告人曾徐彬转账人民币1万元。庭审后,被告人张诗绘、曾徐彬的家属分别主动退赃人民币1万元。


保险考察期过后,被告人杨慧峰带着张某1到医院顶名张某2伟接受治疗,产生张某2伟患直肠癌的病历及医院检查材料。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将医院出具的材料提供给被告人孙丽艳初审,孙丽艳明知虚假材料仍然上传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平台,以张某2伟名义申请理赔。经过被告人王兴在核保时的帮助,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被告人杨慧峰、孙鑫持有的张某2伟的银行卡内汇入理赔保险金人民币212285.84元。


被告人杨慧峰为了感谢被告人王兴为其“办了事”,提出给其2万元被拒绝后,拿2万元找到刘某2为王兴的朋友李某2办理公益性岗位工作,2016年10月7日李某2到岗上班。被告人杨慧峰为了被告人王兴在其进行保险诈骗过程中能给予帮助、基于其帮助骗保,分两次给其现金人民币4万元、让被告人孙鑫花7千元为被告人王兴购买一台苹果7手机。


3、被告人郝凤友在明知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利用自己通过大病理赔骗取保险金的情况下,签订保险合同并办理一张银行卡交给被告人孙鑫。2016年4月25日,在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人杨慧峰、孙鑫经营的中介所内,被告人孙丽艳使用被告人郝凤友身份证及银行卡,为郝凤友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上投保人身保险,杨慧峰、孙鑫支付保费。经过保险考察期后,被告人孙鑫带着患有直肠癌的张某1到医院顶名郝凤友接受治疗,产生郝凤友患直肠癌的病历及医院检查材料。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将医院出具的材料提供给被告人孙丽艳初审,孙丽艳在明知材料为虚假情况下仍然将该材料上传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平台,以郝凤友名义申请理赔。被告人王兴因与杨慧峰有事前的共谋,在核保时提供了帮助。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告人杨慧峰、孙鑫持有的被告人郝凤友银行卡内汇入理赔保险金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郝凤友从杨慧峰处分得赃款人民币8千元。


4、2016年4月25日,在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人杨慧峰、孙鑫经营的中介所内,被告人孙丽艳用王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卡,为王某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上投保人身保险,杨慧峰、孙鑫支付保费。过了保险考察期后,被告人杨慧峰、孙鑫指使被告人王帅带着患有直肠癌的张某1到医院顶名王某接受治疗,产生王某患有直肠癌的病历及医院检查材料。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将医院出具的材料提供给被告人孙丽艳初审,孙丽艳在明知材料为虚假情况下仍然上传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平台以王某的名义申请理赔,被告人王兴因与杨慧峰有事前的共谋,在核保时提供了帮助。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告人杨慧峰、孙鑫持有的王某的银行卡内汇入理赔保险金人民币200059.18元。被告人杨慧峰给王某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王某将人民币1万元退还。被告人王帅自2017年1月在被告人杨慧峰、孙鑫的中介所帮忙,被告人孙鑫每月支付被告人王帅人民币2千元。被告人王帅的家属主动退赔人民币1.4万元至本院。


5、被告人杨慧峰为了骗取保险金,通过被告人孟娜介绍认识被告人张龙,被告人孟娜、张龙在明知被告人杨慧峰意欲利用张龙的身份投保骗取理赔保险金的情况下,为了能够得到部分保险金,将被告人张龙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提供给被告人杨慧峰用于骗取保险金。


2016年5月8日在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人杨慧峰、孙鑫经营的中介所内,被告人杨慧峰、孙鑫伙同被告人孙丽艳用被告人孟娜介绍、提供的被告人张龙身份证及银行卡,为张龙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上投保人身保险,杨慧峰、孙鑫支付保费。经过保险考察期后,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带着患有直肠癌的张某1到医院顶名张龙接受治疗,进而产生张龙患有直肠癌的病历及医院检查材料,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将医院出具的材料提供给被告人孙丽艳初审,孙丽艳在明知杨慧峰、孙鑫提供的医治材料为虚假的情况下仍将该材料上传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平台以张龙名义申请理赔。被告人王兴因与杨慧峰有事前的共谋,在核保时进行虚假审核,帮助被告人杨慧峰骗取保险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告人杨慧峰、孙鑫持有的被告人张龙银行卡内汇入理赔保险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孙鑫给被告人孟娜汇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孟娜交给被告人张龙赃款人民币1.08万元,自己分得赃款人民币1.92万元。2017年3月,被告人张龙联系孟娜说没钱了,被告人杨慧峰在龙港区马仗房附近交给被告人张龙人民币1万元。


6、被告人杨慧峰为了骗取理赔保险金,通过被告人孟娜介绍认识被告人徐利,被告人孟娜、徐利在明知被告人杨慧峰意欲利用徐利的身份投保骗取理赔保险金的情况下,为了能够得到部分保险金,将被告人徐利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提供给被告人杨慧峰用于骗取保险金。


被告人王兴为了帮助被告人杨慧峰骗取保险金,在保险公司系统中找到患有肺癌的郭某介绍给被告人杨慧峰骗取保险金。


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杨慧峰、孙鑫让被告人孙丽艳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为被告人徐利投保人身重大疾病保险,杨慧峰、孙鑫支付保费。经过保险考察期后,被告人杨慧峰、孙鑫、王帅带着患有肺癌的郭某已死亡在医院接受治疗,进而产生徐利患有肺癌的病历及医院检查材料,事后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将该材料提供给被告人孙丽艳,孙丽艳在明知医治材料为虚假的情况下仍将该材料上传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平台以徐利名义申请理赔,被告人王兴因与被告人杨慧峰有事先的共谋,虚假核保。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被告人杨慧峰、孙鑫持有的被告人徐利银行卡内汇入理赔保险金人民币209592元。被告人徐利分得赃款人民币1.5万元。


7、2016年5月9日,被告人杨慧峰、孙鑫通过李某1未到案获得侯某未到案的身份证、银行卡,让被告人孙丽艳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为侯某投保人身重大疾病保险,杨慧峰、孙鑫支付保费。经过保险考察期后,被告人杨慧峰、孙鑫、王帅带着患有肺癌的郭某已死亡于2017年3月6日至3月31日到医院顶名侯某接受医院治疗,进而产生侯某患有肺癌的病历及医院检查材料。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将该材料提供给被告人孙丽艳,孙丽艳在明知医治材料为虚假的情况下仍将该材料上传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平台以侯某名义申请理赔,被告人王兴因与被告人杨慧峰有事前的共谋,在审核过程中提供帮助。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被告人杨慧峰、孙鑫持有的侯某的银行卡内汇入理赔保险金人民币204346.45元。被告人杨慧峰让被告人孙鑫给李某1的丈夫卞亚东账户汇款人民币2.3万元。


8、2016年5月9日、6月20日,被告人杨慧峰、孙鑫通过李某1获得赖某未到案身份证、银行卡,让被告人孙丽艳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为赖某投保人身重大疾病保险,经过保险考察期后,被告人杨慧峰、孙鑫、王帅带着患有肺癌的郭某已死亡到医院顶名赖某接受医院治疗,进而产生赖某患有肺癌的病历及医院检查材料,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将该材料提供给被告人孙丽艳,孙丽艳在明知杨慧峰、孙鑫提供的医治材料为虚假材料的情况下仍将该材料上传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平台以赖某名义申请理赔,被告人王兴因收受被告人杨慧峰的财物予以审核通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及8月2日向被告人杨慧峰、孙鑫持有的赖某的银行卡内分别汇入理赔保险金人民币29万元及5916.02元,被告人杨慧峰让被告人孙鑫给李某1的丈夫卞亚东账户汇款人民币2万元。


9、被告人杨慧峰为了骗取保险金,通过被告人曾徐彬、张诗绘介绍认识被告人董迎冬,被告人曾徐彬、董迎冬在明知被告人杨慧峰意欲利用徐某的身份投保骗取理赔保险金的情况下,为了能够得到部分保险金,将患有尿毒症的徐某介绍给被告人杨慧峰、孙鑫。


2015年1月6日,朱立国为其姐姐朱某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一份大病保险,由被告人孙丽艳在杨慧峰位于龙港区老基地的中介所内网上操作录入系统,2016年初朱某的保单因未续交保费过期,被告人杨慧峰获得保单及银行卡,于2016年3月8日让孙鑫转账汇入保费8740元,使该过期的保单继续生效。


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带着通过被告人曾徐彬、董迎冬介绍的患有尿毒症的徐某顶替朱某到龙港区锌厂医院透析,进而产生朱某患有尿毒症的病历及医院检查材料由孙丽艳上传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平台申请理赔,被告人王兴因与被告人杨慧峰事前的共谋并收受财物予以审核通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告人杨慧峰、孙鑫持有的朱某银行卡内汇入理赔保险金人民币165544元。被告人杨慧峰通过银行卡给曾徐彬转账2万元,其中给董迎冬1万元被曾徐彬以董迎冬欠款为由扣下。被告人董迎冬因未得到赃款,以报警告发杨慧峰相威胁索要5万元,杨慧峰在龙港区小门口路边将5万元交给由董迎冬派去取钱的闫铁强,闫铁强回兴城后将5万元交给董迎冬。案发后被告人董迎冬主动退赃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曾徐彬家属主动退赃人民币2万元。


10、被告人杨慧峰、孙鑫通过李某1获得钟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由被告人孙丽艳于2016年6月29日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为其投保“平安福”保险,过了保险考察期后,被告人杨慧峰、孙鑫、王帅带着患有尿毒症的徐某,到医院接受检查及透析治疗(治疗费用由被告人孙鑫垫付,孙丽艳转账给被告人孙鑫)进而产生钟某患有尿毒症的病历及医院检查材料,由孙丽艳上传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平台以钟某名义申请理赔。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受理申请理赔材料后,发现钟某的重大疾病理赔材料不符合理赔标准,只能对钟某入院接受治疗的费用进行理赔。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杨慧峰、孙鑫持有的钟某的银行卡内汇入理赔保险金人民币8200元。


11、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孙丽艳为骗取保险金,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为从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处获得身份信息的舒某燕进行投保。2017年6月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受孙丽艳委托,让尿毒症患者徐某以舒某燕的身份到医院进行透析,透析费用4.4万元由孙丽艳承担。被告人孙丽艳因被公安机关抓获未能骗得保险金赔付。


12、被告人杨慧峰、孙鑫于2016年4月25日为盖明投保,2016年6月16日为王瑞投保,2017年3月29日为杨沙沙投保,2017年4月1日为葛华庚投保,欲采取上述方式骗取保险金赔付,均因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得逞。


13、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慧峰与患有直肠癌的张某1预谋,给张某1投保大量人身意外保险,然后张某1撞汽车自杀,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理赔金。为使意外保险的受益人为被告人孙鑫,让张某1和被告人孙鑫结婚。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办理离婚手续后杨慧峰带孙鑫、张某1到龙港区民政局办理结婚。2017年6月19日至7月3日期间,被告人杨慧峰、孙鑫为了骗取保险理赔款,以张某1、孙鑫名义分别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等共计9家保险公司为张某1投保19单重大疾病、意外伤害保险,由杨慧峰缴纳保费55811.98元,最高意外伤害预估赔付额1582万元,普通意外预估赔付额621万元,后有6家保险公司分别找张某1办理退保。


综上,被告人杨慧峰参与骗得保险公司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733702元,主动协助公安机关追缴赃款421465元(已返还)。


被告人孙鑫参与骗得保险公司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733702元。


被告人孙丽艳参与骗得保险公司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733702元,获赃天籁轿车一辆,鉴定基准日价值为人民币8.76万元,已被依法扣押。


被告人王兴参与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717743.49元,为了拉拢感谢被告人王兴在保险诈骗过程中提供帮助,被告人杨慧峰以2万元为被告人王兴朋友办理工作,被告人王兴从杨慧峰处获得赃款人民币4万元,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杨慧峰在北京富某地产售楼处为王兴购买的位于马来西亚新山市富力公主湾1B期A6-2栋30层03号房屋支付首付款人民币72645元。(已配合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


被告人王帅参与骗得保险公司保险金共计人民币909913.65元,在孙鑫处获得报酬人民币1.4万元,主动退赔人民币1.4万元。


被告人曾徐彬参与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共计人民币377829.84元,获赃人民币3万元,家属主动退赃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孟娜参与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共计人民币459592元,获赃人民币1.92万元,主动退赃人民币1.92万元。


被告人张诗绘参与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共计人民币212285.84元,获赃人民币1万元,主动退赃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张龙参与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获赃人民币2.08万元,主动退赔人民币2.5万元。


被告人徐利参与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共计人民币209592元,获赃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郝凤友参与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8万元,获赃人民币8千元。


被告人董迎冬参与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65544元,获赃人民币5万元,主动退赃人民币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被告人杨慧峰利用与张某1之间的特殊关系,为张某1投保大量的人身意外保险,让张某1产生对金钱利益的期待,在张某1身患直肠癌晚期、生存意志不坚定并产生轻生以骗取保险金的主观故意时,对其进行引导、帮助,促使张某1自杀身亡,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首先,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被告人杨慧峰的主观上对张某1的死亡具有期待、放任的主观心态。由于张某1向被告人杨慧峰提出撞大车自杀并伪造成意外死亡进而与被告人杨慧峰共谋,二人共谋后开始为骗取保险金实施具体行为,由被告人杨慧峰出资为张某1投保大量人身意外险。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杨慧峰接到张某1电话,张某1让被告人杨慧峰“带他走”,被告人杨慧峰明知张某1的意思就是让被告人杨慧峰带他去自杀。当日下午一时许,被告人杨慧峰与孙鑫的聊天称要等张某1死完再回去,张某1明确表述自己回不去了,如果回去有人该不愿意了。张某1在撞大车之前曾有返回的过程,但与被告人杨慧峰交谈后就到路上撞向大车死亡。以上事实表明被告人杨慧峰与张某1共谋自杀的过程即其主观犯意产生的过程,被告人杨慧峰主观上积极追求张某1死亡的结果发生,因为张某1的死亡可以给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其次,张某1身患直肠癌晚期,在做完造瘘手术后也面临着死亡,此时其与被告人杨慧峰合谋想骗取保险金以求改善家人的生活状况,在张某1看来该目的只有通过听被告人杨慧峰的指挥才能得以实现。再次,被告人杨慧峰实施帮助张某1自杀以骗取意外保险金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且导致了张某1死亡的侵害结果;被告人杨慧峰实施了为张某1自杀出谋划策、投保大量人身意外险、为其购买墓地、带其到山海关寻找“合适的”自杀地点、帮助其撞向大货车结束生命等一系列的实行行为,为张某1自杀死亡提供了条件;在张某1转身回来与其交谈后,没有积极实施劝阻,而是看着张某1撞向大货车身亡。被告人杨慧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了张某1的生命健康权。最后,被告人杨慧峰的行为与张某1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且不存在法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张某1是否身患绝症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如果没有杨慧峰帮助张某1自杀的具体行为,张某1转身回来与被告人杨慧峰交谈时若被告人杨慧峰对张闯予以劝阻,就不会发生张某1在山海关主动撞向大车的死亡结果。虽然其辩护人辩称其只是搭载张某1到山海关,但被告人杨慧峰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最终导致了张某1的死亡结果发生,故可以认定被告人杨慧峰的实行行为与张某1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慧峰明知张某1想通过自杀骗取保险金而帮助其自杀的行为侵犯了张某1的生命健康权,被告人杨慧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以支持公诉机关的意见,认定被告人杨慧峰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二)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孙丽艳、王兴、王帅、曾徐彬、孟娜、张诗绘、董迎冬、张龙、徐利、郝凤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采用出资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通过重大疾病患者冒充被保险人到医院进行治疗、检查的方法,获取被保险人患病的虚假病志及诊断材料,骗取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保险金。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孙丽艳、王兴为主要策划、实施者;被告人王帅明知被告人杨慧峰、孙鑫骗取保险金让其带重病患者“顶名”治疗、检查,实施帮助犯罪的行为;被告人张龙、徐利、郝凤友在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投保骗取保险金并予以配合实施犯罪;被告人曾徐彬、孟娜、张诗绘、董迎冬明知被告人杨慧峰、孙鑫为了骗取保险金为他人投保并寻找患重病者“顶名”治疗、检查而予以介绍、联络相关符合条件人员,实施帮助犯罪。本案被告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首先,本案的被告人无论是出资投保的杨慧峰、孙鑫以及负责上传材料的孙丽艳、核保的王兴,还是介绍病人的曾徐彬等人,主观目的均是为了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保险金而分得利益。其次,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明知被保险人没有癌症或尿毒症,为了骗取保险金采取做假身份证让患病的人冒充被保险人取得医院诊断,即虚构保险事故,而且被告人客观上分得了骗取的保险金并因此获赃。被告人杨慧峰、孙鑫获取170余万元保险赔偿金,被告人王兴分得4万元及苹果手机一部、马来西亚房屋首付款及杨慧峰为其朋友出资办理工作,被告人孙丽艳获取汽车一辆,被告人王帅获得收入1.4万元,被告人曾徐彬分得3万元,被告人孟娜分得1.92万元,被告人张诗绘获得1万元,被告人董迎冬分得5万元,被告人张龙分得2.08万元,被告人徐利分得1.5万元,被告人郝凤友分得8千元。再次,保险诈骗罪要求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本案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孙丽艳等人作为实际投保人、受益人伙同被保险人张龙、郝凤友、徐利等人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被告人王兴、王帅、曾徐彬、孟娜、张诗绘、董迎冬等人明知骗保,仍然与其共谋并提供帮助,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最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


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构成保险诈骗罪,指控正确,应予确认。


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本案签订保险合同的一方是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非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理赔保险金是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打入受益人账户。故被告人杨慧峰等人骗取的保险理赔款不是被告人王兴、孙丽艳所在单位葫芦岛分公司的财产。其次,本案被告人孙丽艳、王兴在葫芦岛分公司工作,但均没有理赔决定权,理赔是否通过,仍然需要省公司的审核,如果省公司不通过则不予理赔。本案省公司的审核人员是在收到虚假材料、被欺骗的情况下予以审核通过。被告人孙丽艳给杨慧峰上传保险材料、材料不合格时帮助沟通医院重新做材料等均是利用的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而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利用职务之便”。再次,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我国的保险制度。最后,即使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保险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应当从一重处。故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张诗绘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诗绘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特殊客体,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人杨慧峰、孙鑫、王兴、孙丽艳、王帅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曾徐彬、孟娜保险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张诗绘、张龙、郝凤友、徐利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慧峰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本案中第11、12、13起保险诈骗为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慧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鑫、孙丽艳、王兴系地位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比照被告人杨慧峰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帅、曾徐彬、孟娜、张诗绘、张龙、徐利、郝凤友、董迎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孙鑫、张诗绘、张龙及其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均非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不予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慧峰、孙鑫、王兴、孙丽艳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帅、曾徐彬、孟娜、张诗绘、张龙、董迎冬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慧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孙鑫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孙丽艳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王兴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被告人王帅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被告人曾徐彬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七、被告人孟娜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八、被告人张诗绘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九、被告人董迎冬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被告人张龙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一、被告人徐利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二、被告人郝凤友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三、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孙丽艳共同退赔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5959元;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孙丽艳、王兴、曾徐彬、张诗绘共同退赔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12286元;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孙丽艳、王兴、郝凤友共同退赔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80000元;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孙丽艳、王兴、王帅共同退赔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90060元;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孙丽艳、王兴、孟娜、张龙共同退赔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0元;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孙丽艳、王兴、王帅、孟娜、徐利共同退赔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09592元;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孙丽艳、王兴、王帅共同退赔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04347元;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孙丽艳、王兴、王帅共同退赔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95916元;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孙丽艳、王兴、曾徐彬、董迎冬共同退赔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65544元。(公安机关已追缴并发还杨慧峰购买马来西亚房款人民币348820元,杨慧峰为王兴购买马来西亚房款人民币72645元;扣押被告人孙丽艳获赃天籁轿车一辆;被告人王帅已退赔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曾徐彬已退赔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孟娜已退赔人民币19200元,被告人张诗绘已退赔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龙已退赔25000元,被告人董迎冬已退赔人民币50000元。)


上诉人杨慧峰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杨慧峰没有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一审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有误。保险诈骗罪量刑过重。


上诉人孙鑫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孙鑫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1、2、10、11起诉的事实。故一审认定的数额不准确。另孙鑫是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的属于自动投案,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孙鑫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综上,建议二审法院减轻处罚。


上诉人孙丽艳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孙丽艳没有与杨慧峰一起共谋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其系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虽然上传了理赔材料,但仅是形式审查,且没有得到任何好处,涉案车辆也是孙丽艳从杨慧峰处购买的,没有得到其他好处,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上诉人王兴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上诉人没有参与原判决认定的前5起及第9起犯罪事实。原判决认定王兴构成保险诈骗且系共同犯罪的证据主要是依据杨慧峰的供述,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兴与杨慧峰存在共谋或帮助保险诈骗的情形。原判决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分列开来,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另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分得的钱款及房屋证据不足,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小。建议从轻处罚。


其另一辩护人提出,王兴没有与杨慧峰等人进行共谋。在整个过程中只是履行职责,但其承认收受好处,其行为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职务侵占罪。


上诉人王帅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没有参与了2016年4月25日给王某的投保及2016年5月9日给候立秋的投保的两起事实,原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涉及的12起“骗保”行为中,在投保时杨慧峰、孙丽艳均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所作的保险单都是代表保险公司的,其行为应属于职务侵占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王帅的行为也应案职务侵占罪认定。另王帅在本案中属于从犯,自愿认罪、悔罪,应减轻处罚。


上诉人孟娜的上诉理由是,投保人为徐利事实她没有得到钱款,后期的事情没有参与,原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人张诗绘的上诉理由是,原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人董迎冬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其认罪、悔罪,愿意退赃缴纳罚金,建议二审法院判处缓刑。


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关于故意杀人罪,根据杨慧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谢某的证言、保险公司的投保单、离婚结婚手续等证据,能够正式杨慧峰在明知张某1身患癌症、已经产生自杀意图后,与其共谋利用自杀骗取保险金,并实施了出资为张某1投保、帮助张某1设计自杀方式、与张某1商定死后理赔款的分配、搭载张某1到自杀地点、在现场等待张某1被撞身亡等一系列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保险诈骗罪,杨慧峰、孙丽艳、王兴三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没有利用其职务所带来的便利或权利,骗取的理赔款也不是根据三人的职责、职权控制和掌握的。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维持原判决。


经审理查明,孙丽艳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2017年8月17日经电话通知,孙鑫到案。2017年8月29日,经电话通知王帅到案。二审期间,孙鑫退还赃款人民币100000元。董迎冬退还赃款人民币95544元。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相一致。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且经一审开庭审理,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对一审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在本院审理期间,王兴的辩护人提供王兴工作职责及权限、涉案理赔调查报告、王兴出具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调查报告,保险业务员考核标准、证明王兴的工作职责及具体工作内容。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王兴的辩护人提供的王兴离婚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杨慧峰及辩护人提出的一审认定杨慧峰构成故意杀人罪有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杨慧峰在张某1想结束生命时,对其予以精神鼓励,带其寻找地点,提供帮助,帮助他人自杀,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杨慧峰帮助张某1自杀,其目的系为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应数罪并罚。故对该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孙鑫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孙鑫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1、2、10、11起诉的事实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孙鑫供述“我带病人顶替过张某2伟、钟某、舒某燕……这些人去看过病。这些人我都做了假身份证”,“带一个叫‘飞姐’的女的是患尿毒症去医院顶钟某名住过院,并交的住院。”……结合杨慧峰、孙丽艳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可以认定孙鑫参与该四起事实,虽然孙鑫提出没有参与上述四起事实,但其对基本事实仍予以供认,故对其提出的没有参与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孙丽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孙丽艳没有得到任何好处,涉案车辆也是孙丽艳从杨慧峰处购买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杨慧峰、孙鑫均供述尼桑天籁轿车系送给孙丽艳的“好处”,且一直由孙丽艳使用近三年,孙丽艳提出的从杨慧峰处购买的辩解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故对该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孙丽艳及其辩护人、王帅的辩护人提出的杨慧峰、孙丽艳均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所作的保险单都是代表保险公司的,其行为应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首先,客观上,杨慧峰、孙鑫采用出资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通过重大疾病者患冒充被保险人到医院进行治疗、检查的方法,获取被保险人患病的虚假病志及诊断材料,该行为与杨慧峰是否系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的工作内容无关,且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杨慧峰系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其次,杨慧峰、孙鑫将所获取的保险金用于购房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人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再次,根据孙丽艳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人合同可知,孙丽艳系保险代理人,其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孙丽艳并非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最后,上诉人孙丽艳与杨慧峰、孙鑫共同预谋,对杨慧峰、孙鑫所投虚假的保单材料予以通过,上传、核保,在材料不合格时沟通医院重新制作,对杨慧峰、孙鑫最终获取保险金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并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故对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王兴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兴没有参与原判决认定的前5起及第9起犯罪事实。原判决认定王兴构成保险诈骗且系共同犯罪的证据主要是依据杨慧峰的供述,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兴与杨慧峰存在共谋或帮助保险诈骗的情形,王兴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王兴的另一位辩护人提出的王兴收受好处,其行为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杨慧峰供述王兴参与保险诈骗的事实的细节,如“照相”等与张龙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另根据证人刘某1的证言,亦可证实王兴教其填写“虚假”回访单内容,同时结合证人李某2、刘某2等人的证言及孙鑫的供述、孙鑫与孙丽艳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王兴与杨慧峰、孙鑫、孙丽艳为获取保险金而共同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上诉人王兴作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杨慧峰、孙鑫、孙丽艳共同预谋,对杨慧峰、孙鑫所投虚假的保单的材料予以核保,对杨慧峰、孙鑫最终获取保险金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且王兴客观上因此获得好处。王兴的行为一方面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同时因其具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另一方面又构成职务侵占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和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考虑罪责刑相当,应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综上,对王兴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王帅提出的其没有参与2016年4月25日给王某的投保及2016年5月9日给候立秋的投保的两起事实的上诉理由,经查,王帅在公安机关供述带领张某1顶替王某到医院接受治疗,也帮助侯立秋取过病例,另同案被告人孙鑫亦证实此节事实,故对王帅提出的没有参与上述两起事实的上诉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孟娜提出的投保人为徐利事实她没有得到钱款,后期的事情没有参与的上诉理由,经查,孟娜明知杨慧峰等人为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仍介绍、联络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实施帮助,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其个人未获得钱款并不影响行为构成此罪。故对该点上诉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慧峰为骗取保险金帮助他人自杀,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上诉人杨慧峰、孙鑫、孙丽艳、王兴、王帅、孟娜、张诗绘、董迎冬及原审被告人曾徐彬、张龙、徐利、郝凤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出资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通过重大疾病患者冒充被保险人到医院进行治疗、检查的方法,获取被保险人患病的虚假病志及诊断材料,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上诉人孙鑫系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即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应认定为“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对其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原判决对其此节事实的认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故对孙鑫的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同时鉴于孙鑫积极退回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杨慧峰、孟娜、张诗绘提出的原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决已充分考虑了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故对三上诉人的该点上诉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董迎冬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认罪、悔罪,愿意退赃缴纳罚金,建议二审法院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董迎冬认罪、悔罪,原判决量刑并无不当。但鉴于董迎冬自愿退回全部赃款,弥补被害人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其积极主动缴纳罚金,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同意对董迎冬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刑罚执行方式予以调整,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支持。


上诉人王帅系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即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应认定为“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原判决对王帅的此节事实的认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本案上诉人王帅系在杨慧峰中介公司打工,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系受杨慧峰、孙鑫的指派,且并未因实施这些行为而额外获得犯罪所得的钱款,仅按月获得工资。应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综上,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8)辽1403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项,即“被告人杨慧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第二项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孙鑫犯保险诈骗罪”;第三项,即“被告人孙丽艳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第四项,即“被告人王兴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第五项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王帅犯保险诈骗罪”;第六项,即“被告人曾徐彬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第七项,即“被告人孟娜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第八项,即“被告人张诗绘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第九项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董迎冬犯保险诈骗罪”;第十项,即“被告人张龙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第十一项,即“被告人徐利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第十二项,即“被告人郝凤友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第十三项,即“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孙丽艳共同退赔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5959元;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孙丽艳、王兴、曾徐彬、张诗绘共同退赔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12286元;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孙丽艳、王兴、郝凤友共同退赔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80000元;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孙丽艳、王兴、王帅共同退赔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90060元;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孙丽艳、王兴、孟娜、张龙共同退赔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0元;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孙丽艳、王兴、王帅、孟娜、徐利共同退赔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09592元;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孙丽艳、王兴、王帅共同退赔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04347元;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孙丽艳、王兴、王帅共同退赔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95916元;被告人杨慧峰、孙鑫、孙丽艳、王兴、曾徐彬、董迎冬共同退赔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65544元。”;


二、撤销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8)辽1403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第五项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第九项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判处上诉人孙鑫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25年8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性缴纳)


四、判处上诉人董迎冬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上诉人王帅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詹亚臣


审判员宁海涛


审判员刘丹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姬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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